專用公路和其他公路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和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壹切非法使用、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及其他違反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認真解決路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土地、城建、工商、水利、電力、郵電、農林、環保、環衛、學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和支持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有權依法檢查、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和破壞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路產保護和管理第六條為保護公路路基,公路兩側排水溝(邊溝)以外或者路堤護坡坡腳以外1-3米、路塹邊坡坡頂、截水溝為公路用地範圍,具體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經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公路料場和土地,由公路部門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阻撓或借故要價。第八條嚴禁在公路橋梁、導流壩、公路渡口上下遊各200米範圍內取土、采石、采砂、改變河床條件、進行爆破作業、傾倒垃圾和廢棄物。
大中型橋梁兩側引道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妨礙視線和交通安全的建築物。第九條未經公路養護單位同意,不得利用公路截水溝進行灌溉,不得利用公路橋涵架設閘門、渡槽、管道,不得在公路上撒播糧草、打谷、堆放物料、挖溝築埂;禁止在公路上設置電桿、變壓器、管道等設施。第十條嚴禁盜竊、移動、塗改、毀壞公路安全標誌、標牌、裏程碑、百米樁、護欄、橋梁欄桿及其他公路設施。第十壹條各級公路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持公路完好、暢通和暢通,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抗災能力。
公路部門在改建或者維修公路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車輛通行。如有必要中斷交通,應提前發出通知。
公路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造成交通堵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動員和組織附近部隊和群眾協助搶修、通車。任何人不得擅自設置路障,阻礙搶修,向過往車輛索賠。第十二條在公路兩側從事開山、伐木等施工作業,不得損壞公路,危及交通安全。第十三條禁止履帶車和無膠輪鐵輪機動車在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上行駛。特殊情況下確需行駛時,必須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措施保護路面。禁止超過公路橋涵、渡口承載能力的車輛和超過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通行。特殊情況需要通行的,應當事先報公路主管部門審批,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通行。所需費用和材料由駕駛單位負責。第十四條修建機場、電站、水庫、運河、廠礦等永久性工程,鋪設管線、電線,需要占用或者改建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三個月征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協議後方可進行,並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負責修復或者改建,或者委托公路主管部門出資修復或者改建。第十五條各級公路部門應嚴格審批跨越公路的建築設施,控制公路兩側的建築紅線,確保公路完好暢通。
修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渡槽、管道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三個月征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方可施工。凈空高度不得低於五米,跨度不得小於公路規劃的路基寬度。需要埋在公路下的,深度不得小於壹米。因施工造成路產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距離為:
國道不少於二十米;
省道不小於十五米;
縣道和鄉道不小於五米。
在公路彎道內側附近新建、改建建築物、種植農作物和植樹,不得影響行車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