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05日115日至2007年5月31日為冬春季森林防火期。其中,2006年2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確定為森林防火關鍵期。在此基礎上,各地(市)可根據天氣(旱情)情況,提前進入防火期或延長防火期。二、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增強森林防火意識。
雖然近年來我區沒有發生重大森林火災,但為了堅決克服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松懈麻痹思想,必須堅持往年森林防火宣傳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繼續加大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切實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森林火災預防意識,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戶曉。三、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消防管理。
森林防火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思想。森林防火期間,要加強對野外火源的管理,重點區域和山區路口重點防範,安排專人看守;要嚴格執行各類用火審批制度,逐壹落實防範措施,對未經許可在林區用火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懲處。發現森林火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主動滅火,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以有效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
在森林防火的關鍵時期,禁止在林區從事椽、梁、槳、柴、竹的砍伐和運輸;嚴禁開墾林地、毀壞森林、開山狩獵和采集森林資源;嚴禁無證人員在山上從事壹切作業,特別是在山上放牧的本地人,由鄉政府和村委會進行登記;嚴禁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練、爆破、偵察等活動。
防火關鍵期,要嚴格控制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林區舉行篝火晚會、野餐等活動,防止家庭用火引發山火。組織者負責旅遊景點和旅遊線路的防火宣傳。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工作。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和林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森林防火第壹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職責,層層簽訂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實行各級領導負責制,森林防火應納入鄉規民約。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有關部門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撲救。對違反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不僅要追究肇事者的責任,還要酌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在全區森林防火期間,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2006年9月全國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會議的要求,充分認識森林防火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大局、林業發展大局的特殊意義,把森林防火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證森林防火宣傳和撲救經費,積極開展物資儲備和滅火裝備的綜合維護,確保防火滅火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隊要進入高度戰備狀態,人員、車輛、滅火器材到位率和完好率必須達到90%,配合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切實做好我區森林防火工作;各地縣各類專業和半專業撲火隊伍,以及鄉(鎮)級森林防火突擊隊,要提前做好防火滅火的各項準備工作。遇有森林火災,氣象、交通、民政、公安、衛生、郵電等部門應主動做好相關工作。森林幹部、群眾、部隊、客商和外來人員要在各級森防指揮部的統壹組織下,積極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切實做到黨政軍警民聯防聯動,確保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五、嚴格執行森林火災報告制度,加強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
各級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自治區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本地區的森林火災情況,不得封鎖消息、謊報、瞞報、緩報或拒報;凡虛報、瞞報、緩報或拒報,造成國家森林資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森林防火期間,各級森林防火部門必須24小時值班,森林防火廣播站必須每天按時開機,防火關鍵時期必須有領導帶班。各級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切實加強對森林防火案件的查處。發生森林火災,森林公安人員要以取證為重點,會同當地公安部門組成強大的專案組,迅速全力偵破人為火災案件,依法嚴懲肇事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自治區主席向巴平措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