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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景帝刑事制度改革的背景、內容和意義是什麽?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作為中國刑法史上壹項著名的改革措施,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前人和今人的評論很多,但在成為壹門學科後的中國法制史研究中,各種評論對文帝改革刑罰制度基本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在這方面與學者完全壹致。現在提出重新評價,只是考慮到壹些問題由於文獻記載不足而沒有得到妥善解釋;有些評價本身是需要評價的;雖然我很佩服壹些學者的見解,但我覺得可以進壹步分析和補充。但需要註意的是,求新難免有錯,深入分析也不能保證正確。本文只是想提供壹種思路,以期對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壹,猜測削權停變死

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對恢復肉刑的各種意見和觀點,並在最後的備註中說:

漢文帝除了體罰,歷代仁政,班固先論其是非。.....班固自當年創立以來,壹直推波助瀾,直到東晉末年也沒有停止過,可以說是法家的大紛爭之壹。如果推斷原因,張蒼定律會改變放棄市場的權利,意味著從生到死。因此,人們不得不把它當作自己的耳朵。到了那壹天,法的本來目的必然是無因的,尤其是說不傳,論者不守,壹切體罰也是議論紛紛,紛爭不絕。怎麽可能是固體?〔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各種零散的文獻,運用壹些想象力去追尋文帝在改革中可能面臨的現實情況,或許就能發現當時法律的本質。

在肉刑時代,如果參照秦簡牘《睡虎地》中《法條問答》記載的加罪解釋,可以看到,在壹罪的情況下,最高的刑罰不過是削左止鐐。

什麽是“加重犯”?五個人偷,偷到壹塊多,停在左邊,以為程丹;不賺五個人,妳就偷了660塊,妳還以為是城。不盈利660到220元,就是壹城;如果妳賺不到220比1美元的利潤,那就動起來。〔2〕

從這條秦律我們可以猜測,如果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停止左為城池,那麽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竊罪在秦代是不會被判死刑的;另壹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竊罪的最高刑不屬於加重犯,所以有可能在贓物數額達到壹定數額後執行,那麽,作為犯罪,盜竊罪的最高加重刑只是加到割左的層面,然後就不是加重犯而是直接投入死刑。不管事實是什麽,我們可以先做如下假設:

A.切左壹般作為加重犯。

其次,由於在文帝改革中改變棄市權很難被後人理解,考慮到文帝不是平庸之輩,不可能不知道無期改為死刑。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就會受到後人的批判。宰相張蒼和壹批有經驗的朝廷大臣對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表示贊同,如果不合理,就幹脆改權止棄市,這在當時所有參與討論的人心裏肯定是有分歧的,更何況如果不做出恰當的分析和解釋,中國文帝也很難過這最後壹關。而文帝對明顯不合理的事情並沒有提出任何意見,而是毫無阻礙地批準了。那麽,我們在分析這件事情的時候,就要為這種雖然在史書上看不到,但在實踐中卻是不可避免的變化找出壹個原因。不用說,問題的關鍵是在什麽情況下。根據相關文獻,我們似乎可以做出第二個猜測:

B.剝奪權利可能被用作加重處罰或累犯。而壹旦施加了右停,可能就意味著罪人的左停不復存在這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罪人因為壹次判決數罪並罰而同時被斬首。第二,以前犯過左斬之罪的罪人,再犯左斬之罪,就要右斬;或者因為屢次犯罪,已經在左邊被砍頭,再犯程丹以上的刑事罪,就應該在右邊被砍頭。

比如《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講龐涓嫉妒同學孫臏的才能,把他叫到魏,說:“法刑斬其腳,欲藏之。”

再如《韓非子·和氏璧》:“楚人及其家族在楚山中得玉,獻與王。齊王李令玉人相視,玉人喚石,齊王以和為死,斬其左腳。、太尉、即位,等人也紛紛獻計獻策。吳王令玉人相視,亦謂之石。王也以和為死,斬其右腳。”

這些都是先秦時代的例子。能反映漢代情況的,是張家山漢簡《奏諭書》中發現的壹段漢代

初始病例。案例是,女子逃跑了,然後她占領了書號就自動向政府登記了身份,於是隱瞞了自己原來的身份,登記了自己的名字,然後她就成了醫生的奴隸。明把她嫁給了壹個隱藏的官員。以前受辱的謝,現在成了隱官。隱官是指受過體罰,但因赦免、免罪等原因不再被視為囚犯,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見的地方生活、工作的囚犯。

此案之所以告上法庭,是因為傅被人(很可能是傅的原主人)發現送到官府,逃匿之事被人舉報。殷因與死者結婚,作為違反此法的人,被判處的肉刑和勞役,根據法律規定:“與死者結婚者,為市旦。”是最低級的體罰,上面依次有幾級,比如“餵”“切左”“切右”。但是,這種情況下處罰的解決辦法,也不是第壹次了。因為解之前已經被體罰過,所以不再處罰。結果,懲罰就是“削左為市。”〔3〕

由此可以推斷,如果謝再被赦免為隱官,將來犯了市官以上的罪,就要被砍頭。這樣的話,如果符合當時的情況,那麽“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事罪,才能達到砍頭權的程度。另壹種情況是,如果壹個人多次犯下打城之罪,要達到被斬首的程度需要四次。甚至作為最嚴重的“五人偷,偷錢不止,割左以為市丹”的案件,也要再次犯割右之罪,才達到重級肉刑。這種情況下,累犯數量多,所犯罪行重,應該不多見。

如果將上述推論與文帝統治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聯系起來,那麽張蒼等人提出的將斬首權改為棄市權的方案,實際上可能是將屢犯改為死刑。至於漢朝有沒有初犯,是a

不能確定犯罪會被砍頭。我個人的看法是,沒有這回事。

在後世推崇的唐律中,有加重累犯的法律規定。請看《賊寇法》中的壹條規律:賊寇被斬後,仍多盜,前後三犯者,流兩千裏;三名罪犯,勒死。

雖然這只是指盜竊罪,但並不作為普遍原則。但從非正式解釋的立法目的來看,本質上是為了加大對多次犯罪而毫無悔意者的懲罰力度。討論是這樣的:“小偷真的是壹只巨大的蟑螂。屢次違反憲法,對妳毫無關心。前後三進刑部,便是此事的結局,用來懲治其罪。”唐朝的這個法律規定,不壹定是冒犯性的,因為有明文規定。如果把漢代的肉刑處罰聯系起來,那就要廢棄了。如果當時是出於同樣的原因,那就應該合理地放棄應該用肉刑懲罰的累犯的市場,以嚴懲那些“屢次違反憲法”的人,避免在廢除肉刑和規定刑期後,對這類人的懲罰可能過輕的問題。

因為文帝的改革為後人所詬病,對於當時無法了解具體情況的人來說,改權棄市是不合適的。但變法時,文帝、張蒼等官員和大臣並不認為這有什麽不妥,其中壹定有後人不知道的原因。我想根據新出土的漢簡找到更合理的解釋,所以提出了以上觀點。據整理張家山竹簡的學者介紹,漢簡的法規中仍有大量的體罰內容,如賦、傅、削左削右等。”[4]“削權”的相關條目對解釋文帝改革具有關鍵意義。本文的觀點只能作為參考意義上的假設,希望能在張家山漢簡全部出版後得到部分驗證。

第二,對當前說法的反思

在中國,關於中國皇帝體罰的評價有很多觀點,都是從經濟的角度,即從破壞或保存社會生產力的方面來分析的。比如,有學者認為,文景時代的刑罰制度改革明確提出了廢除肉刑的具體內容。這是中國法律制度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後的壹次重要變革,是刑罰制度發展的重大歷史進步。肉刑作為奴隸制刑罰體系的核心內容,是壹種殘害人的肢體,破壞人的生理機能,使人終身殘廢的野蠻殘忍的刑罰。它通過對部分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嚴重損害了社會生產力的健康發展,阻礙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這已經不能適應封建個體小農階級已經發展成為廣泛的社會基礎,封建個體小農經濟成為主要經濟成分的封建時代的社會要求,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剝削勞動的需求。因此,文景時代廢除肉刑的改革,不僅擴大了剝削的對象,增加了創造物質財富的社會來源,客觀上有助於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恢復,推動了人類社會的歷史進步,而且使刑罰制度從極端殘暴逐步過渡到相對寬大和人道,從而消除了奴隸制殘余對法制的負面影響,促進了封建法制的深入發展。

我個人以前壹直持有的觀點是,除肉刑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與勞動力需求有關系。現在看來,如果把漢文帝的改革放在壹個特定的時間去分析,我們的觀點可能有些牽強。

在文帝改革刑罰制度的時期,似乎不存在體罰這種嚴重損害社會生產力的事情。班固在《漢書·刑法誌》提到廢除肉刑之前的壹段話中是這樣說的:“孝即位之時,...既浪漫又大方,切忌怠慢和寬放。張釋之被選為廷尉,那些涉嫌犯罪的人被交給了人民。至於徒刑四百,出現了刑罰錯誤的趨勢。”在這裏提到的那壹年,只有400起刑事審判案件。當然,這可能是壹個大概的數字,但既然有確切的基本數字400,應該有壹定的可信度。如果妳認為這只是班固的誇獎,恐怕妳需要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否則很難讓人信服。現在如果繼續按照這個數字提問,難免會出現壹些比較難的問題。例如,每年只有400名囚犯被判入獄。如果被審判的罪犯所接受的刑罰包括死刑、肉刑、監禁、遷移刑、財產刑等各種刑罰,那麽被判處肉刑的人數是非常有限的,只會占400個案件中的壹部分。從勞動力的角度來看,與漢朝已經擁有的幾千萬人相比,這些人是微不足道的。再比如,即使石鼓評論這400人是“全世界的重罪”(不知道石鼓是有依據的還是推斷出這個意思),也很難和勞工問題聯系起來,因為不要說重罪要包括死刑,就算這400起案件所涉及的罪犯的刑罰是肉刑,也不過是400。單純從勞動方面來說,保留體罰似乎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剝削勞動的要求。還有壹個更重要的東西被忽略了,那就是根據實際情況,人即使受到體罰,也不代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鞭笞的刑罰應該是最廣泛使用的壹種體罰,鞭笞並沒有廣泛使用。從勞動能力來看,被鞭笞的人幾乎不受影響。至於斬首的懲罰,我們至少知道對左派斬首通常會對程丹處以監禁。根據漢代人應劭的說法,程丹是“開始經營城市”,也就是說,他要在清晨建造壹座城市。不管罪犯們是否這樣分工,至少程丹也指體力勞動。這說明停在左邊的人,即使體力活動受限,仍然可以承擔繁重的勞動。我之前在壹篇文章裏提到過,受過截肢懲罰的人,可能只是腳的壹部分被截肢了(如果大膽推測的話,也有可能是腳趾被截肢了,受害者還能雙腳站立,甚至走路,只是有的走路不穩)。

對體罰本身的分析,應該說日本學者提出的觀點更能揭示其本質。誌賀秀三先生認為:在中國古代,“被體罰折磨的人不再被視為社會成員,沒有人關心他們是生是死,這與最原始的流放形式如出壹轍。可以認為這是體罰的初衷。換句話說,和死刑壹樣,體罰所追求的目的本質上和流放是壹樣的。刀斧之痛,殘疾之痛,並不是體罰的主要目的。體罰的主要意義在於它給身體增加的傷害,是社會浪費的象征,是對公民權利的終身剝奪。”可能是這些被社會拋棄的人活不下去了,所以才給了他們照顧,讓他們度過余生去謀生。後來意識到這些人還是有壹定利用價值的,才逐漸開發出了針對犯罪分子的相關制度。誌賀先生對中國早期刑罰的起源也提出了非常精辟的觀點,即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從“驅逐社會”的角度統壹理解死刑、肉刑和流放刑。〔5〕

因此,分析似乎不足以判斷體罰是對生產力的嚴重破壞,或者說廢除體罰有擴大剝削對象的意圖。如果就事論事,就應該承認漢文帝廢除體罰的初衷,或者說文帝自己說的,是實行道德政策,為罪人打開改變行為的道路。

漢末曹操統治時期,壹度考慮恢復肉刑,但被任命為低級官員的孔融堅決反對恢復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見有:第壹,時代變了,今天的社會條件與古代不同,復古的刑罰已經不合時宜。第二是體罰的殘酷,這很容易讓人想起商紂王。紂王曾經砍下涉朝人士的小腿,研究這些人為什麽敢在清晨涉過寒流,所以世人沒有辦法評價紂王。在體罰中,砍掉仆人的腳也是壹樣。“夫有九牧之地,有八千八百王,若各有壹人,天下總有八千八百伐。”世界和平怎麽可能實現?第三,歷史上受過體罰的人“在乎生,卻偏要想著死,多種人傾向於惡,所以不能平反”。有些人,比如趙高、黥布,往往是“天下大亂”。說明使用體罰並不能阻止人們再次做壞事。還有壹些好人受到了體罰。“雖忠義如拳,守信如卞和,英明如孫臏,不義如項伯,卻如歷史,如政事,如刀鋸,如世人所不齒。”雖然他們都有令人欽佩和惋惜的地方,但作為刑後之人,他們因為地位低下,永遠無法和普通人壹樣,失去了上進的機會。“韓開啟了改邪歸正之路,壹切都是為了這個。”也就是說,漢代取消體罰的刑罰,有利於被處罰的人不至於對未來失去希望,處罰的目的是使人回歸社會,而不是使人永不翻身。孔融的話,相當於漢文帝廢除體罰的有力而詳細的論證。他舉的壹些例子不太恰當,但中心論點很有說服力,比如體罰的殘酷性,體罰不能阻止惡人作惡但有時會傷害好人,體罰切斷了人們化惡為善的希望,所以他的意見被聽取了,懲罰沒有改變。(見《晉書·刑法誌》)

在孔融的論證中,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他說的:“刀削之,則辱之”,而漢代的肉刑就是“開道改邪”。誌賀先生更明確地指出:“文帝改革的重點是開辟壹條改過自新的道路,體罰壹經接受即被廢除,終身不改。廢除終身勞役刑,規定勞役刑的期限,也是開辟康復之路的必要措施。”〔6〕

我完全同意誌賀先生的上述觀點和看法。基於這些基本觀點,我想做壹個更進壹步的推論:或許我們可以從“排除普通社會”的角度來理解秦漢時期體罰的實際後果。換句話說,誌賀先生關註的是懲罰的本義和作用,懲罰的起源和目的;同時補充研究了秦漢時期體罰對犯人的直接和間接、明顯和不明顯的影響。第三,體罰造成的綜合後果及廢除體罰的意義

孔慶明把秦代的酷刑刑歸為侮辱刑,把它當作“表面上犯罪的標誌來侮辱它”,放在肉刑之外考察;漢代在討論刑罰時,將其納入肉刑之列,但同時又認為刑罰也有侮辱性。[7]這似乎與古代人的觀點大相徑庭。坦率地說,我並不認同這種把懲罰當成侮辱的命名方式,但另壹方面,我也承認這些體罰乃至所有體罰都會帶來的“羞辱”性質。但是,我這裏所說的“羞辱”和“侮辱懲罰”所表達的意思是有本質區別的。

秦漢時期的肉刑,如果從犯人的意義上分析,可以認為對犯人產生了壹系列綜合的後果。正如人們所知道和經常談論的,第壹,身體是殘疾的,永遠無法恢復原狀。第二,除了奴隸之外,壹般還會被處以苦役。而更重要的第三點,卻往往被我們國家今天的學者所忽略,那就是被體罰的人,也意味著他正常身份的喪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體罰不是壹種侮辱的懲罰,而是壹種因為身體的外在殘疾而產生的身份懲罰。對於自己的影響,正如孔融所說,他是“不配的,可鄙的”,或者更具體地說,正如誌賀先生所說,因為地位低下而被人看不起,只能擔任卑微的工作,被人視為不潔和不祥。但我進壹步認為,可以說體罰造成的後果也應該包括1。由於伴隨的個人身份原因,對後代也有相當大的影響。普通人壹旦受到體罰,是祖先的恥辱,是子孫的遺產。2.即使被釋放,個人的相當壹部分自由權也永久喪失。3.據新出土的漢簡記載,秦、漢初的罪人壹旦被施以肉刑,其個人的小家庭立即被摧毀。

張家山漢簡《奏天啟書》第十七例,講述樂師被控陰謀盜牛,被貶為市旦。判決後,他的家庭被沒收,即他的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員被充作奴隸賣掉,他的家庭財產也被沒收。這些都表明,他不僅遭受了體罰的殘疾和囚犯的強迫勞動,而且他的家裏空無壹人,空無壹物。雖然後來被平反,但巴程丹當初遭受這種體罰的事實無法改變,獲釋後也無法恢復原來的身份(平民),只能做壹個卑微的隱官。〔8〕

到漢文帝元年,收殮法被廢除。那時,這類人將不再受到沒收額外親屬和家庭財產的懲罰。但這只是讓無辜的家屬不再坐以待斃,即使被體罰過的罪犯被釋放,恐怕也只能成為隱官。作為壹個隱藏的官員,我的自由顯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選擇工作,也不能出現在人前。尤其是他可能還不如壹個奴隸因為奴隸很可能沒有被禁止出現在人前,去壹些公共場所。上面提到的龐涓的狠毒方案,正是利用了“藏而不見”的限制,讓孫臏不僅永遠失去了上進的機會,而且再也沒有公開露面。

更糟糕的是,遭受過體罰的人伴隨著壹生的地位低下。前面提到,壹個隱姓埋名的官員娶了壹個叫傅的人,的官員。如果最終能確認“官”指的是奴隸,那麽隱官的社會地位就和奴隸是平等的,於是就出現了這種婚姻。就連孫臏,這位被齊國使者偷渡到齊國,因其傑出的才能而受到齊王器重的人,在齊威王打算任命他為領兵打仗的將軍時,也不得不婉言謝絕,因為他說的是“留者不可誅”。至於為什麽“沒有”,史書上沒有說。聯系到其他文件中對罪犯社會地位的描述,估計受過體罰的人無法像普通人壹樣站在大家面前,更不用說對大家發號施令。在誌賀先生的文章中,他引用了《左傳》中記載的如下事例:齊

魯國之間發生戰爭,魯國的臧健受傷被齊國俘虜。齊宮鈴派太監沙威去見臧健,告訴他不要因為怕被俘而自殺。在表達感激之情的同時,臧健因不滿齊宮鈴“令其刑官以禮士”而死。可能是齊靈公本來是出於壹種貴族的好意,壹時疏忽給自己的親信發了消息。結果,同樣註重貴族禮儀的臧健自殺了,不是因為他被俘虜了,而是因為琦君居然派來了壹個罪不可赦的人。而是無法承受這種羞辱,選擇了自殺。聯系到本案,我們不難猜測,前面提到的孫臏不當將軍,不僅僅是考慮到種種不利的表面影響(因為這些未必是無能,否則齊王也不會考慮這個任命),而是與戰場指揮、戰爭勝負等最現實的問題息息相關。試想壹下,如果軍隊中有人恥於接受孫臏的命令去懲治人,寧死也不接受孫臏的指揮,那戰爭還怎麽打?壹句話,“不世不齒”,像壹座大山,壓在這些施刑者的頭上,使他們不得不比常人矮,受到諸多限制,在任何情況下幾乎不可能改變。體罰的影響不僅影響自己,也影響後代。

如《左傳·莊公十九年》中記載:“初以拳諫,被拒之。面對就打,害怕就跟著打。拳頭說:‘我怕妳用兵,是大罪。’從此楚人以為是大鏟,稱之為大叔,以便以後管。“蒯拳是出於忠誠,采取強諫的形式。因為儲君不聽,他別無選擇,只能用武器來強迫他做他主張的事。儲君因為害怕而服從了,但季全認為自己對君主犯下了大罪,於是砍掉了自己的腳作為懲罰。因為受過處分的人往往是搞守門的,所以被視為頭號守門人。守門人如果壹般由拷問者擔任,顯然不是好工作而是很卑微的職業。但是他的後代也成為了這個職業的領軍人物,不能說是他體罰造成的。

再比如《史記》、《蒙恬列傳》中描述的趙高的情況:“趙高是使全趙異化的人。趙兄弟皆生於幽宮(此處‘幽宮’二字,有學者認為應改為‘幽官’,我認為合理),其母受盡折磨,使其卑微於世。”只是因為“秦王聽說趙高很厲害,對監獄法了如指掌”,才按照當時的標準,給予他作為官員的特殊待遇。事實上,趙高這壹代已經是受過體罰的人的後代,但仍然不能免除被列入卑賤之列。即使在秦二世登基的時候,已經重用了趙高,並和趙高商量如何解決“臣不服,官強,公子必與我爭”等問題,趙高還是不得不談自己的身份。趙高當時回答:“我願意講,但是不敢講。始皇帝的大臣都是天下有價值的人,長期以來為天下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今陛下幸稱之為舉,使之於上位,並事之。”(見《史記·秦始皇本紀》)趙高此時當上了大夫,官職已經很高了。但“今日之高質低賤”這句話還是說明了他作為罪犯後代的卑微地位是永遠無法抹去的。

體罰,壹個終身的身份,對後代不可磨滅的影響,應該說對人的長遠傷害是最重的。因為身體所受的痛苦只是暫時的,即使是苦役的懲罰也不是無止境的,殘疾有時只是外表的畸形或行動的不便。“哀莫大於心死”。只有被體罰後的卑微地位,才是讓人永遠失去希望和悔悟向善的機會的關鍵。在分析廢除體罰的意義時,似乎不能忽視這個要點。廢除體罰,規定刑期,最大的意義在於開辟了改過自新的道路,讓罪犯有可能回歸社會,讓自己和後代免受社會的長期歧視。《漢書·刑法誌》記載,緹縈“曾受肉刑,欲洗心革面,卻無因”的傷心話,能打動文帝。難道不能稍微觸動壹下我們今天的研究者,而不是從擴大剝削對象的經濟學角度去理解廢除體罰的意義嗎?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作為中國刑法史上壹項著名的改革措施,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前人和今人的評論很多,但在成為壹門學科後的中國法制史研究中,各種評論對文帝改革刑罰制度基本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在這方面與學者完全壹致。現在提出重新評價,只是考慮到壹些問題由於文獻記載不足而沒有得到妥善解釋;有些評價本身是需要評價的;雖然我很佩服壹些學者的見解,但我覺得可以進壹步分析和補充。但需要註意的是,求新難免有錯,深入分析也不能保證正確。本文只是想提供壹種思路,以期對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壹,猜測削權停變死

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對恢復肉刑的各種意見和觀點,並在最後的備註中說:

漢文帝除了體罰,歷代仁政,班固先論其是非。.....班固自當年創立以來,壹直推波助瀾,直到東晉末年也沒有停止過,可以說是法家的大紛爭之壹。如果推斷原因,張蒼定律會改變放棄市場的權利,意味著從生到死。因此,人們不得不把它當作自己的耳朵。到了那壹天,法的本來目的必然是無因的,尤其是說不傳,論者不守,壹切體罰也是議論紛紛,紛爭不絕。怎麽可能是固體?〔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各種零散的文獻,運用壹些想象力去追尋文帝在改革中可能面臨的現實情況,或許就能發現當時法律的本質。

在肉刑時代,如果參照秦簡牘《睡虎地》中《法條問答》記載的加罪解釋,可以看到,在壹罪的情況下,最高的刑罰不過是削左止鐐。

什麽是“加重犯”?五個人偷,偷到壹塊多,停在左邊,以為程丹;不賺五個人,妳就偷了660塊,妳還以為是城。不盈利660到220元,就是壹城;如果妳賺不到220比1美元的利潤,那就動起來。〔2〕

從這條秦律我們可以猜測,如果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停止左為城池,那麽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竊罪在秦代是不會被判死刑的;另壹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竊罪的最高刑不屬於加重犯,所以有可能在贓物數額達到壹定數額後執行,那麽,作為犯罪,盜竊罪的最高加重刑只是加到割左的層面,然後就不是加重犯而是直接投入死刑。不管事實是什麽,我們可以先做如下假設:

A.切左壹般作為加重犯。

其次,由於在文帝改革中改變棄市權很難被後人理解,考慮到文帝不是平庸之輩,不可能不知道無期改為死刑。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就會受到後人的批判。宰相張蒼和壹批有經驗的朝廷大臣對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表示贊同,如果不合理,就幹脆改權止棄市,這在當時所有參與討論的人心裏肯定是有分歧的,更何況如果不做出恰當的分析和解釋,中國文帝也很難過這最後壹關。而文帝對明顯不合理的事情,並不提出意見,而是“使其成為可能”,即毫無阻礙地批準。所以,當我們分析它們的時候,我們應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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