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000人以上的各類慶祝、慶典、集會等活動;
(二)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產品展示會、展覽會、藝術博覽會等經營或文化活動場所;
(三)在可容納500人以上的公共場所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不含影院放映電影等日常活動);
(四)主辦單位認為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的大型活動治安工作。
本辦法不適用於在本單位場所或公共場所舉行的各類內部活動,但參加人員是本單位(系統)人員的,以及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的宗教活動。第四條市公安局是本市大型活動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五條各類大型活動的治安工作實行“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和領導負責制,逐級簽訂治安責任書。第六條各級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活動的規模、性質和要求,提前制定治安工作方案。
省、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由市公安局辦理;區(縣)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治安工作。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省、市、區(縣)黨委、人大、CPPCC、紀委組織的大型活動。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各類大型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壹)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二)區(縣)政府跨區(縣)舉辦的大型活動,須經市公安局批準;
(三)經區(縣)政府批準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向區(縣)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四)其他大型活動,由主辦單位向市公安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第八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10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治安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者,可視為許可:
(壹)舉辦大型活動的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活動負責人以及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售票方式等內容。;
(二)大型活動的治安措施和實施方案;
(三)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租用場地的文件和活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未辦理公安審批手續的,申請人或者場館管理機構不得舉辦或者承辦大型活動,不得發布廣告或者出售門票。第九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有治安防範計劃和治安責任人;
(二)制定並實施交通疏導、消防、救護和應急處理等措施;
(3)現場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牢固,消防、照明、廣播、衛生設備齊全有效,通道標誌明顯,出入口暢通;
(四)入場人員不得超過該站點的核定容量。第十條經批準的大型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大型活動安保工作計劃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二)活動開始前,會同組織者對活動現場進行調查,消除不安全隱患;
(三)根據大型活動的規模,安排警力或安保力量;
(四)維護公共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五)保障活動場所的通道、出入口暢通,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第十壹條大型、經批準的場館和場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管理人員或者聘請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維護活動場館秩序,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工作。
大型商業活動,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制定治安保衛方案,經市公安局審批後,聯系保安服務公司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由市公安局指定治安、消防、交警等所需警力實施現場監督指導。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的主席臺、觀眾席,應指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值班席位。沒有指揮臺的,劃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