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系著血族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它既是西周的根本法,也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它由原始社會祭祀鬼神的習俗和禮儀發展而來,進入階級社會後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西周初年,在夏商禮儀制度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了系統的法規制度和各種禮儀規範,涉及國家基本制度和人們日常行為準則。禮儀的部分內容是強制性的,屬於法律範疇,是西周法律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礎,以“親”和“敬”為其根本準則。禮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則,也有物理的禮儀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親吻和尊重。親王為頭,尊父為頭。在這兩個原則下,形成了忠孝等具體的精神規範,但相比較而言,忠孝高於孝,國重於家。禮儀形式主要是五禮。即吉禮(祭祀)、兇禮(喪禮)、軍禮(行軍打仗)、客禮(迎賓)、禮禮(結婚冠)。此外,還有六禮九禮。?《周禮》是壹種強有力的“禮治”制度,在周代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從法律的要素和《周禮》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來分析,《周禮》是周代壹部特別重要的不成文法律。周朝以禮治國,到了春秋時期,禮崩樂壞。這是破與立的關系,是對舊禮的揚棄。統治者想建立壹種對自己更有利的新儀式。周的《禮記》對後來的封建法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禮記精神貫穿了整個中國封建法律思想體系,因為封建王朝需要吸收周《禮記》的精華,建立封建禮教,為自己的政治統治服務。秦朝的法治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都是法,甚至是“焚書坑儒”,但骨子裏維護的是壹種“禮”。比如秦朝的起訴制度,有“公訴”和“非公訴”,公訴——賊殺賊盜。非公訴——兒子偷了父母,父母好罰,兒子和奴婢受傷?誰都不能起訴,“公”與“非公”體現了血緣關系的遠近,是對訴權的限制,是對封建家庭利益統壹的維護;秦朝還將夫婿和繼父設定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以維護封建家庭內部的等級制度和封建宗法制度。
西周的刑罰?
所謂“刑”,是西周刑法的總稱。傳說西周中期的偵察兵呂後所寫的《呂刑》,至今仍以周初的法制為指導思想,特別是在“知德慎刑”方面,堪稱西周刑事法制經驗的理論總結。《魯刑》要求刑罰必須以道德教化為基礎,必須“適度”。此後,始終反復強調“適度”二字,力求不輕不重。路興重在刑罰,但同時又反復強調對道德的尊重,要求司法者以“天德”為榜樣,不徇私。司法謹慎是《呂行》中反復強調的壹個主題。從法官的選拔到執法的各個方面都要非常小心。此外,還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五刑可以用鈥(銅)贖刑,贖刑從此制度化。周代成文法的主要形式是刑罰。刑在當時至少有兩個內涵:壹方面,它是當時各種規範性文件的統稱,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成文法。其中以罪與罰的內容為主,即現代意義上的刑法。另壹方面也指各種具體的懲罰。壹方面是前者的主詞義,壹方面是後來的派生詞義。
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
?中國傳統法律的結構是禮與刑的完美結合。禮刑結合不是壹成不變的嗎?其發展大致經歷了夏、商、西周的“禮治”時代,春秋戰國至秦的“法治”時代,漢中期以後的禮法融合時期,隋唐時期。法律概念形成的四個階段。在制定“禮”的過程中,有許多地方改法於“禮”。《唐律》的制定和修訂應在李的指導下進行。禮對以滿族為主體的清朝立法也有很大影響。禮、條直接納入法律,如西周制定法律。除了壹般的禮法指導,有些法律幾乎是禮法的翻版。定罪量刑“與禮不同”。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以禮破獄、棄法守禮的案例。應當加重違反禮儀罪。因為“禮義不符”是公認的道德高於法律、受國家保護的司法原則,法官寧願不守法也不服從禮義。禮刑互補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具體來說,先禮重在預防犯罪,即引導民眾向善,刑重在懲治犯罪,即禁止民眾做已經做過的事。第二,用禮儀規範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法疏是以禮代法理論為基礎的法疏,實際上是以禮代法。第三禮是治主刑輔綜合治。禮的平等和法律的特權是壹致的。禮法相輔相成。禮是主導,法是準繩,法是內涵,禮是表象,人心是隱藏的,法是用來彰顯善惡的,禮是用來明顯誇大愛民的仁政,法是用來渲染治天下的公平,禮是用來減少執行法律的阻力,使禮具有人的權威。以禮入法?將法律道德化?法律是同時止惡勸善?把儀式附加在法律上,使道德合法化?走出儀式,進入懲罰。這些都說明禮法結合,禮法互補?能促進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行?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傳統嗎?也是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