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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禮儀制度下的婚俗是怎樣的?

傳說古代經常洪水泛濫,幾乎所有的人和動物都淹死了,只剩下伏羲和女媧。金星讓他們結婚生子,他們卻以為是兄妹,不肯同意。金星太白告訴他們,如果不這樣,人類就會滅絕。

伏羲和女媧提出了壹個條件,如果被切成許多段的竹子可以再連接起來,他們就可以結婚。後來真的連上了竹子,種了很多竹節。兩個人還是不想答應。

伏羲和女媧還提出條件,從兩座山上滾下兩個石磨,如果能滾在壹起,就可以結婚。但是當石磨重新拼起來的時候,他們還是不肯同意。

這時,女媧又有了主意。如果伏羲能追上自己,她就可以結婚了。結果伏羲壹直沒追到女媧。後來壹只烏龜教伏羲從山的另壹邊反方向追上來。女媧沒有防備,追上了伏羲。就這樣,兩人只好結婚了。

因為伏羲和女媧的聯姻,流傳到了人類的後世。伏羲追女媧也成為中國最早的結婚儀式。

在氏族社會,大多數男女婚姻都是在氏族之外或部落之外。男人結婚,必須去另壹個氏族或部落找配偶。在那個時候,女性較少,男性很難找到配偶。壹旦得到配偶,即使是偷來的,整個氏族或部落都會慶祝,有時還會設宴慶祝。這是婚禮的原型。

蒙古人是中國北方的遊牧民族,長期在氏族外通婚。由於居住區域廣闊,部落之間相距甚遠,給通婚和貿易帶來很大困難。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女孩遠嫁搶婚是很常見的。壹旦結婚,就喝酒找樂子慶祝。

此外,婚禮的功能是通過壹定的形式向人民和社會宣布婚姻的成立,以獲得社會的認可。

據北宋劉舒《資治通鑒》記載,在古代,男女不分,只是在太昊才設置適當的結婚儀式,以鹿皮為禮。從那以後,裏皮成為了經典的結婚禮物之壹。之後,除了儀式,必須先通知家長。

在壹夫壹妻制時期,婚姻是建立在男女互愛的基礎上的,但必須征求父母的意見,不能武斷。例如,居住在埃爾貢河畔的遊牧民族鄂溫克族,因為他們的愛情,在訂婚前必須征求父母的意見。男方父母要把馴鹿、酒、松鼠皮作為嫁妝送給妻子。結婚時,雙方父母要把馴鹿送給新婚夫婦,作為他們共同生活的物質資料。

儒家經典《儀禮》中的“婚禮”壹文規定,用鵝和夫妻皮作為結婚用品,類似於鄂溫克族用馴鹿作為嫁妝。說明鵝夫婦是古代婚俗的遺留。

進入階級社會後,婚禮改為布匹、金銀、牛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嫁妝更加大氣莊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達了人們“聯婚通媒”的美好願望。在婚姻的過程中,媒人占據著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壹夫壹妻制形成之後才出現的。這時候的媒人多是在宗族中享有威望的長輩。受男方父母委托,為青年男女的婚姻奔走,認為這是成年人的美好。兩家鬧矛盾的時候,媒人也積極想辦法在兩家之間斡旋,贏得了人們的尊重。

西周時期,奴隸主和貴族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血緣關系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血緣關系和政治關系高度壹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和血緣的雙重標準構建“家族”和“國家”的宗法政權體系。

“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單位。整個社會以血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劃分為不同層次的“大”和“小”。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制度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征。

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是為了延續血脈。《禮記》中記載婚姻“符合兩性利益,上為奉殿,下為承子孫”。宗法制度講究親昵和謙讓的區別。為了明確謙虛,西周實行壹夫壹妻制。

據《禮記·曲集》記載,西周時“天子有皇後、妻、妾”;“待妻,世妻,妻妾。”明媒正娶,只許壹個大老婆,不許做小妾,也不許做小妾。

同時,婚姻關系的建立必須得到家庭和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必須先征得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女不得結婚。就社會而言,男女之間的婚姻必須通過媒人來協商。“娶了老婆就告訴父母”;“娶了老婆,土匪不行”;這壹原理被後世沿用,並逐漸形成體系。

古代的婚姻禮儀是指從婚姻談判到婚姻完成過程中的六種禮儀,即收禮、問名、受禮、邀客、迎親。這種婚禮程序建立於周朝,最早見於《禮記》。

在古代,男人去女人家拜見妻子,都是在晚上。而且嫁出去的都是壹身黑,車馬也是壹身黑。這壹習俗與後世白天迎娶新娘、穿紅衣的婚禮習俗有很大不同。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對古代婚姻制度的發展史影響深遠。之後各個朝代建立婚姻的正式要求,不壹定要經過六禮程序,但“六禮”之名代代相傳。

在古代,新入的新娘的態度也是很講究的。西周時期要求男方到女方廟裏祭祖,然後帶女方坐車到男方家。把女方迎進男方家後,還會有和夫妻倆* * *吃飯* * *喝酒等儀式。第二天還得呆在家裏看姨媽。如果壹個姑姑先去世,那麽三個月後,她會在廟裏祭奠姑姑,這叫做“廟裏見她之禮”。廟會完成後,女方正式成為家庭正式成員。至此,婚禮完成,婚姻最終確立。

在中國古代,婚姻的解除也形成了壹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出”。

“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確立的男方家庭與妻子離婚的七個條件。《大戴禮》中記載“女人有七條路可走:與父母為敵;沒有孩子,去;尹,去;吃醋,去;如果妳得了重病,去吧;話很多,去;偷,走。”只要女方擁有其中任何壹項,婆家就可以合法解除婚姻關系。

還有壹些解除婚姻的限制性條件。按照西周的禮儀制度,女人在三種情況下是不能被婆家拋棄的,也就是所謂的“三不”。具體來說,就是“結了婚,不回,不去;帶著三年多的喪期,不要去了;”我沒富之前窮是不會去的。"

這意味著,女人離婚時,家裏沒有親人,不能和妻子離婚;與丈夫結婚後隨丈夫守孝三年的女子,不能與丈夫離婚;嫁到婆家時很窮,後來變富的女人,是不能和老婆離婚的。

按照禮儀制度的要求,“妻亦齊”,夫妻應合而為壹,窮則娶,富則離,這是不可取的,所以不能與妻子離婚。對男子任意娶妻的限制雖然是出於維護宗法倫理秩序的需要,但也體現了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其深遠。漢唐時期,甚至明清時期,有關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規定,壹般都沒有超出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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