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三條很難說沒有研究過,但公民大會和500人議會對法國大革命前的三級議會制度有很好的啟示。古希臘鼓勵全體公民參政的政策對近代歐洲的投票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使歐洲人產生了在立法上相互制約的思想。但是註意,這種影響是行政措施,而不是強制性規定。
到了羅馬時代,發展到了強制規定。西方法學界壹直將羅馬法體系視為現代國家民法的淵源,古羅馬就有著名的十二銅表法。而古羅馬是古希臘文明的延續,所以可以說古希臘的奴隸制民主制度對羅馬法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羅馬法在城邦時期確立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現代民法所援引的法律制度,羅馬法很早就有了國際私法的概念。所謂國際私法,通俗點說就是如何保證妳合法擁有自己賺來的錢。這裏主要包括: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
自由是自我占有的基本條件。只有奴隸不享受這種自由。
1.羅馬法中的自由人包括出生的自由人和被釋放的自由人。
生而自由的人是指壹個人生來就有自由的權利,並且從未失去自由人的地位。自由人的後代也是自由人,不管他們的父母是生來自由還是解放。如果父母中有壹方不是自由人,那麽從他的母親開始,只要他的母親在出生時是自由人,他就是自由人。後來由於戰爭對士兵的需求和希臘哲學對生命自由的影響,改為規定只要母親在懷孕期間曾經是自由人,她就是自由人。
根據羅馬法,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他可以給奴隸自由。在古羅馬,因為只有自由的人才可以戴金戒指,所以基於帝王恩典的自由權利也被稱為“金戒指的權利”。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獲得了自由權利的奴隸並不能擺脫原主人的恩寵和主權。
自由人是被原主人解放出來的自由人,也就是法律虛構的自由人。即使是皇權,也不能剝奪羅馬法中授予主人的仁慈主權。根據羅馬法,仁慈的主權是壹種私權,皇權不能幹涉。
2.古羅馬的公民權和今天的國籍差不多,包括公權和私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屬於公權,私權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權。訴訟權可以用壹個恩人解放奴隸的例子來說明:
案例:恩人解放奴隸的時候,有訴訟的方式,涉及到訴權問題。根據法律,奴隸沒有訴訟權,即奴隸不能起訴。那麽,如何通過起訴的法律規定來解放奴隸呢?這時恩人邀請壹個人作為奴隸的辯護人壹起去見大副,那個人假裝要起訴恩人,問恩人要不要解放奴隸,恩人批準了。後來手續簡化了,恩人直接帶著奴隸去了,於是酋長的侍衛就扮演了衛士的角色來解放奴隸。
也就是說,後世法律中關於起訴的條款,在羅馬時代就可以找到。今天罪犯要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審判,然後定罪,很像古羅馬。
羅馬法把羅馬的居民分為三類:公民、拉丁人和外國人,所謂民權是羅馬公民專有的。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對於羅馬公民、非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都適用民法,這是國際私法的起源。
此外,古羅馬社會非常重視名譽,壹個人的名譽影響著他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資格。這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學分制。
補充:信譽受損有三種:
第壹,不能作證:所謂不能作證,並不是指不能出庭作證,而是指失去了作為證人的資格,或者要求他人為自己作證,因為在古羅馬,很多交易都需要證人的證明,比如古羅馬的交易,只有壹個秤和幾個證人才能成立,交易雙方可以用秤、象征物品和對價的物體,大聲的叫交易的內容。恩人解放奴隸大綱也是如此,需要五個見證人。可想而知,不作證是多麽嚴厲的懲罰!不作證有兩個原因:證人事後拒絕作證;用言語侮辱他人。
二、羞辱:這種名譽損失比不能作證略輕。理由是:因為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事實。羞恥分為直接羞恥和間接羞恥。
直接羞辱是指執政官或監察官在選舉或戶籍登記時據實作出決定,使其不列入選舉名單或記載於戶口簿,當事人不得申訴。直接的羞恥感是有效的。羅馬執政官的任期是壹年,監督官的任期是五年。他們任期屆滿後,由新任行政長官決定其任期內所作的決定是否有效。
恥辱的法律後果是: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應的服兵役的權利也被剝奪;訴訟權利受到限制,不能為家庭以外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不能請他人代理;如果妻子通奸,即使被當場抓住,她也無權殺死奸夫或起訴她;《尤金尼亞婚姻法》禁止參議院醫院及其後代與名譽掃地的女性結婚。
第三種:恥辱感:有恥辱感的人是指因為自己卑劣的行為而被人鄙視,被輿論鄙視。
因為這種名譽的喪失,既不是法律規定的,也不是行政長官宣布為法律上的恥辱,所以也被稱為事實上的恥辱。對帶有汙名的人的權利和能力的限制是,不允許他們擔任需要誠實和信譽的職位,如監護人、助手、證人等。婚姻方面,在婚姻由父母決定的時代,子女通常無權拒絕父母安排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壹個被汙名化的人,他可以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