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夏商周時期立法思想的變化

夏商周時期立法思想的變化

第壹,刑始於兵,禮來源於祭祀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中國古代法律發生的路徑大致是從習慣到習慣法的形成並最終以文字確立。因此,夏商周的立法過程就是習慣法逐步確立並不斷轉化,進而形成成文法的過程。中國古代法律包含刑和禮,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懲罰最初是部落戰爭中的暴力行為。這種暴力包括兩層意思:壹是攻擊敵人;二是規範自己的軍事行為。將這種暴力作為壹種常態引入日常生活,逐漸形成了刑法。

作為法律的基本內容之壹,禮的出現晚於刑。西周建立後,禮儀從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發展到國家制度。

周公的禮制是把儀式從單純的祭祀活動中分離出來,上升為政治規範、道德規範和各種法規,是禮法。禮法制度的影響表現在西周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體現了當時的時代特征。這就構成了起源於夏商周的成文法的雛形。

二、神權思想夏商代是中國早期的神權時代,所以其司法制度帶有強烈的天譴、天罰、神判色彩,但這種神權思想是從屬於世俗政權的,與西方往往淩駕於君主之上的宗教神權不同。當時的奴隸主極力宣傳自己是天意治民,比如說夏衣有命,殷有命。所以對於違背天命的人,就要譴責天道,懲罰天道。

值得壹提的是,夏商時期的原始宗教觀念是二元的,相信鬼神。鬼是死去的祖先,神是至高無上的人格神。在某種程度上,鬼是對上帝的壹種束縛。商代晚期,祖先神和自然神合二為壹,祭祀祖先和祭祀神的儀式幾乎沒有區別。這時,似乎二元性已經變成了統壹性。但無論是壹元論觀念還是二元論觀念,統治集團都將其主權和立法管轄權視為上帝的意誌。

三、西周以德配天、以德慎刑、輕刑濟天下的立法思想發展,是中國奴隸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西周統治者繼承了夏商時期的神權思想,但又有所變化。基於上述現實政治需要,西周統治者修正了以前的神權學說,將禮義與以前的求天、神判結合起來,確立了天道與德相匹配的指導思想。上帝只把統治世界的命運交給那些品德高尚的人。如果統治者失去了他們的美德,他們將失去上帝的保護,新的有美德的人將出現並取代他們的位置。

慎刑是在天人相應思想指導下形成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則。為了保住天命,我們必須出名,為了出名,我們必須保護人民,也就是維護人民對西周的擁護和支持。總之,保民的目的是明德,明德的目的是配天。這就要求統治者首先以道德教育的手段來治理國家,統治者將道德教育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禮刑結合的法律特征。

西周“以德配天”的指導思想和“以德慎刑”的法律理念的歷史影響是深遠的。它不僅對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律特征的形成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植根於中國傳統政治法律理論之中,被後世視為政治法律制度思想的原則和標本。西漢中期以後,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思想被儒家發展為德刑結合、禮刑結合的基本方略,從而為中國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封建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處於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萌芽階段。西周奴隸主和貴族為了鞏固和加強自己的統治,制定了以親敬為原則的禮治。周公的禮治為西周制定法律和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各方面的指導,成為西周最重要的立法活動。

作為西周時期的法律指導思想,以德配天、親親相敬,不僅為周朝的統治提供了重要基礎,也為以後中國的法律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 上一篇:留學生去澳洲工作有什麽規定?留學生去澳洲工作需要做哪些準備?
  • 下一篇:想對課文進行潤色和提煉,卻壹直學不會?這篇文章可以拯救妳…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