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能力的法律適用
有效遺囑的成立必須滿足壹定的實質和形式要求。壹個人是否有能力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是遺囑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
關於請求能力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三種觀點:
1.壹般認為,應該適用發出命令的人的屬人法來解決問題。
(1)主張適用當事人國家法律:日本、韓國、奧地利、捷克、埃及、土耳其等。
(2)主張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或住所地法:俄羅斯、阿根廷等。
2.適用於各種連接點。瑞士:只要遺囑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國家法律認定遺囑人有立遺囑能力,遺囑人就有立遺囑能力。
3.不動產的可檢驗性往往需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遺囑的法律適用。
關於遺囑的法律適用,要註意以下兩點:
1.遺囑作為壹種法律行為,應受“地點支配”原則的管轄,其方式也應符合遺囑訂立地的法律。
2.壹般來說,立遺囑的準據法和撤銷遺囑的準據法,各國沖突法的規定通常是壹樣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代理遺囑和公證遺囑。
對遺囑方式的理解:區分動產遺囑和不動產遺囑,分別選擇適用法律,不動產遺囑壹般主張不動產所在地。
第三,遺囑解釋的法律適用
1.應當適用立遺囑人選擇的法律。
2.適用立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
3.遺囑實質要件的準據法。
第四,遺囑撤銷的法律適用
1.撤銷遺囑的情況:
(1)因遺囑被撤銷。
(2)因燃燒或撕裂而取消。
(3)也可因事後發生的事件(如結婚、離婚或子女出生)而撤銷。
2.撤銷遺囑的準據法
(1)遺囑的全部或者部分撤銷,應當依照撤銷時立遺囑人住所地的法律。(泰國國際私法第42條第1款)
(2)遺囑的撤銷須按照立遺囑人在撤銷時的法律。(日本、韓國)
(三)遺囑的撤銷,適用立遺囑時調整繼承關系的法律。壹般來說,這個法律是死者死亡時的國內法。(德國)
五、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幾種主要制度
1.單壹制度:又稱同壹制度,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動產和不動產不與死者遺產區分,不問其所在地,其繼承統壹受死者屬人法管轄。它由古羅馬法的“普遍繼承”制度發展而來。
(1)法定繼承以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為準。阿根廷、巴西、瑞士。
(2)法定繼承應依照被繼承人的法律。意大利、荷蘭、波蘭、埃及、德國、奧地利、韓國、日本、希臘等。
2.分割制度:又稱區分制度,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將死者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沖突規範所指導的準據法,即動產適用死者屬人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最早由14世紀後期的意大利註釋學派巴特爾(1327—1400)提出。
為了實現差別化制度與統壹制度的適當協調,許多國家采用以下兩種方式對其進行補充。
(1)接受反致和反致。
(2)在繼承問題上援引公共秩序保留。
六、繼承法的適用範圍
繼承法的適用壹般適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的時間和原因。
2.什麽樣的人可以做繼承人: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3.繼承財產的範圍和轉讓權。
4.繼承開始的影響
5.無繼承權的繼承權。
七。海牙遺囑處理法律沖突公約1961
該公約於1961,65438年10月5日制定,於1967165438年10月9日生效。
1.不動產的遺囑法以財產所在地法律為準;
2.動產的遺囑形式可能受下列任何法律的管轄:
(1)遺囑人立遺囑地法律
(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國籍法;
(三)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
(4)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八。適用於死者繼承的法律海牙公約(1989)
在1988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正式通過了《死者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的最終文本。《公約》共五章31條,主要內容如下:
1.公約的適用範圍。
2.《公約》明確規定采用“同壹制度”。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
確定四個聯系因素,即死者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國、死者國籍國、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和與死者聯系最密切的國家。
3.繼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是,這種自主性是有限的。
(1)限制了選擇的形式,公約的要求必須是明示的,必須符合立遺囑的形式要求。
(2)對於適用的法律,當事人的選擇限於其死亡時的國籍法律或慣常居所地法律。
(3)法律選擇的制定者也必須遵守同樣的撤銷遺囑的規則。
4.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其遺產中的部分財產采取分割制度。
(1)當事人可以指定特定情況下的準據法,但不能違反強制性法律。
(2)各國基於本國的政治、經濟、家庭和社會原因,對某些不動產和特殊財產適用所在地法。
5.公約接受傳遞。如果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壹個非締約國的法律,而規定適用另壹個非締約國的法律,而另壹個非締約國的沖突法又規定適用,那麽最終將適用壹個非締約國的法律。
6.《公約》明確規定了所確定的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公約》不適用於遺囑形式、遺囑能力、與婚姻財產制度有關的問題以及與繼承或轉讓沒有直接關系的權利和財產。
7.該公約規定了與“繼承協議”有關的問題。
《公約》規定的繼承協議,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壹方或多方在未來繼承中權利的設立、變更和解除的書面協議。即允許通過“繼承契約”處理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