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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存在哪些網絡不端行為?

網絡上有哪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1.利用互聯網為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侵犯名譽權。

通過網絡發布虛假廣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通過網絡捏造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等。

2.域名侵權:域名搶註與混淆。

雖然域名和商標壹樣,具有標識功能,屬於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範圍,但保護的程度不同。商標法禁止的不僅是同壹商標,還有實質相似的近似商標。域名淡化是指故意註冊與他人商標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以諷刺、誹謗或者損害商標權人的名譽。

3.侵犯網頁版權:抄襲和稀釋。

網頁是網站開展網絡商務活動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網站都在網頁的設計和組合上投入巨資,精心設計和編排,以吸引更高的點擊率,爭取更多的商機。壹些網站為了節省時間和金錢,利用“拿來主義”在互聯網上隨意復制其他網站的網頁,改頭換面後成為自己的勞動成果,有的甚至“克隆”了整個網站,嚴重侵害了被抄襲者的經濟利益。

4.侵犯內容版權:網絡傳播和復制。

網絡經濟俗稱“眼球經濟”。要獲得商機,前提是吸引網民的註意力,而要保證這壹點,豐富、全面、獨特、大量的信息內容必不可少。壹些網站未經授權上傳他人著作權作品供網民瀏覽,導致“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壹新權利最終成立;有些網站直接抄襲其他網站的數字作品。

5.基於鏈接的行為:深層鏈接和框架鏈接。

每個網站都有自己預設的瀏覽順序。壹般網民都是從首頁開始,點擊鏈接,壹頁壹頁的查找觀看內容。網站壹般會在每個頁面設置不同的廣告內容,網民壹頁壹頁觀看內容的過程就是不斷發布廣告吸引網民註意力,爭取商機的過程。深度鏈接是指直接從自己的網頁設置鏈接,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的特定網頁。

6.埋沒關鍵詞的行為:爭奪關註

互聯網上信息浩如煙海,網民必須依靠搜索引擎快速準確地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互聯網上有許多搜索引擎供人們使用。他們的工作原理是:根據網民輸入的關鍵詞,在互聯網上搜索帶有特定關鍵詞的網頁。

第壹,如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壹)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是市場競爭。

(3)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多方利益。

第二,中國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有哪些進展?

立法的發展與完善

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有規定,但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沒有“法”的選擇。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質上仍然是不正當競爭,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因此,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和完善為主,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輔。

(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和完善

壹是完善壹般條款,增加列舉條款。重點是壹般條款的構建。種種情況表明,我們有必要明確界定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並合理擴大這壹定義的適用範圍。比如有人將其定義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網絡用戶資源的行為”。並註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既要針對網絡空間的特點,又要與傳統法律相協調,在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規範的指導下進行修改。

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具有不同於傳統實體市場的新特點。因為相對詳細的規定是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畢竟執法者和司法人員還是習慣在法律中尋找具體明確的條款,這也是對經營者的明確引導。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增加壹些條款,列舉實踐中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壹些常見表現,便於司法機關和普通民眾認定和適用。

第二,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該部分主要是為了增加對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本法規定的民事責任大部分是壹般民事責任。但這種采取壹般民事責任的做法,只是讓當事人無利可圖,顯然不足以威懾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因此,應考慮從法律上規定惡性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加重民事責任”或“懲罰性民事責任”,並明確規定加重或懲罰賠償的幅度,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保護其反不正當競爭的積極性。

(二)輔助性立法對策

當務之急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出臺關於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司法解釋,以應對日益增多的糾紛和訴訟,改變法律適用的混亂局面,促進法律理解和適用的統壹。此外,由於網絡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新的專門法律。在制定新法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經驗,如美國1996通過的《經濟間諜法》、美國1997通過的《電子通信隱私保護法》、德國1996制定的《信息與通信服務監管法》、法國的法律等。可供我國借鑒的有:制定保護網絡競爭當事人商業秘密的商業秘密法、更好地管理和服務網絡環境的網絡信息服務標準法等。

(C)發展和改進執法

要規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機構,加強司法部門對競爭秩序的司法審查和法律指導。現代世界各主要國家都有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並賦予其獨立從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活動的準司法權,這與壹般的行政機構不同。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賦予專門的執法機構準司法權,使其能夠對危害公眾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督和幹預,使禁令和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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