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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違法分包情形:建築工程介紹解讀?

在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中,經常出現非法分包的現象。以下是建設網整理的最常見的八種違法分包情況的解讀,供大家參考。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根據我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資質只授予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任何個人都不能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他也不可能具備相應的承包/分包工程的資質。因此,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屬於典型的違法分包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

2.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在第壹種情況下,已經分析出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此外,《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因此,管理辦法將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認定為違法分包。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建設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屬於《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未經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法律禁止總承包商為了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同時,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不認可的分包,為保護發包方的合法權益,屬於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保證。如果允許承包商隨意分包,必然導致項目管理混亂,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未經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和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應認定為違法,並不意味著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就壹定合法。分包構成《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情形的,仍應認定為違法分包。如果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仍然屬於違法分包。

4.《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主體結構分包。考慮到工程分包的實際情況,管理辦法已經明確鋼結構工程在遵循之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分包。

5.《合同法》、《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專業分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並未提及勞務分包的問題。2007年修訂重新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第六條規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施工總承包項目內的全部專業工程施工,也可以依法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全部專業工程,也可以依法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務分包的雇主可以是總承包商,也可以是專業承包商。也就是說,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專業項目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並不違法。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除勞務分包外,專業承包企業的其他分包都是違法的。

6.分包單位與前款的區別在於分包主體。前款指專業分包單位的分包,本項指勞務分包單位的分包。專業分包可以對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進行分包,但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對其承接的勞務進行再次分包。《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擔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施工總承包項目內的全部專業工程施工,也可以依法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全部專業工程,也可以依法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分包勞務作業,但沒有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再分包。《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任務。因此,禁止勞務承包商分包。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築勞務分包(示範文本)》(GF-2003-0214)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務分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者分包給他人。可見,我國對勞務分包單位的轉包持否定態度。因此,管理辦法明確,分包單位將其承擔的服務再次分包的,屬於違法分包。

7.勞務分包單位除勞務作業費外,還承擔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的費用。勞務分包單位只能承接勞務分包項目,勞務分包單位只能承接與提供勞務有關的人工和輔助材料。如果將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也包括在內,則不符合勞務分包的特征,實質上已構成專業分包。實踐中,壹些分包單位以轉包為名,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專業工程。該條款詳細規定了以勞務分包名義承接專業工程的情形,並規定勞務分包單位不僅要核算勞務作業費用,還要核算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超出了承接專業工程的資質,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這壹項描述的情況就是底條款。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法律法規”應僅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上述八種違法分包情形,第壹至第四種情形為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分包情形,管理層對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了更為精確的規定;第五至第七種規定與勞務分包有關。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實踐中存在大量的非法勞務分包,第五類至第七類規定規定了如何認定非法勞務分包;第八種情況是底部子句。非法轉包在司法實踐中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為了保證條款的完整性和實用性,應該有壹個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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