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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如何規定間諜罪的既遂量刑?

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是指雖加入間諜組織,但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接受陰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陰謀行為確實輕微,無危害的。根據本法第五十六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奉敵指示轟炸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為了有效打擊間諜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兩項關於懲治間諜活動的重要刑事政策。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間諜活動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壹規定,凡因間諜罪投案自首的,不論罪行輕重,均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給予獎勵。對於沒有投案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活動是壹種以隱蔽的方式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往往經過特殊訓練,具有隱秘性、技術性和隱蔽性,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壹定時間甚至很長時間的艱苦、細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罪,投案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助於減少或消除間諜活動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消除間諜活動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對投案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說到底是預防和制止間諜活動的危害,有利於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2.《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威脅或者被誘騙加入境外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及時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他的組織向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活動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則不適用本條規定。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非自願的,即因為脅迫或欺騙而內疚。所謂脅迫,是指因受到威脅而被迫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行為。其特點是行為人並不想加入間諜組織,而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暴力或精神威脅而被迫做出犯罪選擇。所謂欺騙,是指行為人因被引誘、欺騙而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征是行為人沒有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意圖。他加入間諜組織只是因為頭腦簡單,不了解實際情況,輕信謊言和欺騙。我們在認定被騙的時候,要和那些因為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和別人金錢、物質或者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加入間諜組織的人區分開來。後者雖然是被別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引誘,但都是出於壹定的動機和目的自願的,所以沒有被引誘。3)、行為人在境外或人間發生狀況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如實說明情況。所謂時間性,是指他參加間諜組織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所謂如實供述,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供述了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主要行為。如果是與他人共同進行的,也需要如實說明對共同被告人所了解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建立在真誠悔罪的基礎上。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無論違法犯罪,無論罪行輕重,都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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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壹條、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或騎車時,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走人行道,在非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過馬路,看清楚信號燈。綠燈行、紅燈停時,不允許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出停止線的車輛、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2.不要在路上追逐打鬧,不要追車、挑車、強行攔車。

    3.12歲以下的小學生不允許在馬路上騎自行車。自行車鈴和剎車必須齊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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