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規範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邢弢和銷售價格,主要用於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申請準入、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申請準入和銷售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自願申請、限制交易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負責全市限價商品房的宏觀政策制定、任務分配、資源配置和監督檢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縣(市)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的具體政策制定、規劃、組織實施。
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限價商品房的管理工作。市、縣(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民政、財政、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限價商品房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限價商品房工作。
第二章申請、審查和銷售
第六條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年滿26周歲已婚(離婚1年)或單身,在當地工作生活;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家庭總資產低於45萬元;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房屋及其他房屋轉讓超過1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且家庭總建築面積低於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住房保障;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購買限價商品房實行申請和審核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
(3)已婚者提供結婚證,離異者提供離婚證,未婚或喪偶者提供相關證明;
(四)家庭住房證明。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申請表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準確,並配合有關部門核查相關信息。
第十條商品房購房審核工作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參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程序進行。
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涉及的收入、住房、戶籍、資格、對象等方面的認定,由當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辦理,並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壹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壹套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二條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限價商品住房采用計算機公開搖號方式分配銷售。公開搖號前,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情況,分類別、分批次制定具體的公開搖號分配銷售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申請人報名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準購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如果申請人中標後放棄購房,則取消購房資格,以後要重新申請購房。
第十五條非中等規模且有意願參加下壹次搖號的申請人,可在下壹次搖號申請期間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主動申報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審核通過者,納入公開搖號範圍。
第三章住房籌集
第十六條限價商品房邢弢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戶型合理、配套齊全、功能齊全。
第十七條地方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轄區需求情況,組織編制年度限價商品住房籌集計劃,報地方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鼓勵采用多種形式提高商品房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籌集形式包括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和將其他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住房轉為限價商品住房。
新建限價商品房以集中建設為主,也可在住宅開發項目中建設。
第十九條新建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重點安排。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附加條件出讓。
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土地出讓前,住房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價格等部門應當確定限價商品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建設標準、邢弢面積和比例。
第二十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原則上按低於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價20-30%確定,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執行。
當地政府批準的銷售價格為最高銷售價格。
第二十壹條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懸掛方式供應。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具體組織實施,確定其開發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中標建設單位在中標後20日內,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限價商品房建設合同》。
《限價商品房建設合同》應當包括建設標準、邢弢面積和比例、價格、銷售限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新建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建設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規劃區域,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
根據限價商品房需求對象分布情況,按計劃合理安排限價商品房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建設項目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按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
第二十五條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合理控制限價商品房建設利潤和管理成本,降低限價商品房建設成本。
第二十六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必須符合節能、節地、環保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和構成等因素,滿足壹套小戶型家庭的基本居住要求。
第二十七條限價商品房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建設的限價商品房工程質量終身負責,並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保證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房屋等物業設施,實行社會化物業服務管理。
第四章所有權登記和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條購買限價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房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限價商品房?文字。
第三十條購房人自簽訂限價商品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轉讓、出租、出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和銷售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以欺詐、欺騙手段取得購房資格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予以撤銷,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並取消今後購買限價商品房的資格,購房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責令退出所購住房,或者責令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差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限價商品住房購房的,還應當提請主管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房的籌集、建設、審核、銷售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