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是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法治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
黨的領導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中國* * *產黨執政,就是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憲法對中國* * *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的規定,既是對中國* * *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取得的成就的確認,也是對中國國家性質和根本制度的確認,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高度統壹。
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壹個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壹個國家的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我國憲法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強調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壹原則體現在憲法的許多方面。憲法確認了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保障了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通過確認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奠定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經濟基礎;通過確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制度,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組織保障;通過確認廣大人民依法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權利,人民將成為國家和社會生活各領域的主人。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壹例外地承認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作為壹項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接受了人民主權的理念,這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這壹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同於西方。社會主義憲政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公意”的體現,其權力不同於西方全民公意的“超階級”觀點。
人權保護原則
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所享有和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權,包括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2004年,中國憲法也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為壹項基本原則,這表明中國更加重視對人權的保護。
法治原則
法治是依法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規範行為,是對人治的否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同時國家的法律也要普遍遵守。要推進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尊嚴、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壹切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國的重要原則。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1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修改了憲法,在憲法第五條增加了壹款:“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在憲法中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方式。根據中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統壹行使國家權力,它們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誌通過民主形式集中起來,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其活動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
權力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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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憲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