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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體系

1.新員工進廠時,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滅火器和消防栓的操作和使用等。

二、每年至少對每位員工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並記錄培訓情況。

第三,公司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疏散演練,對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演練專項培訓,讓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員、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項培訓。

五、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有火災危險區域工作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六、各車間、班組等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教育。

七、公司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消防檢查和巡邏系統

壹、企業重點消防檢查、巡查崗位

1,m高壓合成崗位;硫磺溶解崗;堿吸收崗位;

2.CA冷凝崗位;DPG氧化站

3、原料儲存區。

4.鍋爐房

二、防火及檢查要求

1,消防巡邏,由車間、部門班長檢查,每班至少壹次;

2.在進行檢查和檢驗時,監測員必須穿戴工具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3、在檢查過程中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上報。如發現初期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對檢查、檢驗出的問題應及時修復;

4、消防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5、消防檢查應包括:

(1)、用火、用電無違章;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備和設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完好;

(4)、清除煙頭、熱源等雜物;

⑸、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6、消防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和糾正情況,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誌的應急照明和出口狀況;

(3)、消防水源;

(4)、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正常工作,消防安全按標誌設置;

⑸、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

⑹、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壹次,消防檢查;

其他需要進行消防檢查的情形。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系統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員工宿舍、食堂等)。)在公司管轄範圍內。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三條疏散出口:

1.當大廳或房間的面積不大於60m2時,可設置疏散出口;大於60m2時,每個大廳或房間不應少於兩個疏散出口;此項包括:職工食堂、辦公樓、職工宿舍;

2.室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20m。

第四條疏散門:

1,疏散門宜采用推拉門,不要推拉門、卷簾門、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60m2且經常出入人數較少時,可向內開。疏散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距疏散出口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影響正常疏散的臺階和障礙物。

第五條疏散走廊:

1,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疏散走道與其他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天花板和隔墻不得用可燃材料裝飾,禁止用燃燒後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裝飾或裝修。

第六條疏散樓梯:

1,疏散樓梯應便於疏散,臺階布置應均勻通暢,樓梯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樓梯間不應有鍋爐房和可燃材料儲存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和可燃氣體管道;

3.疏散樓梯應與至尊人民的屋頂相連,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第七條安全出口:

1.辦公室、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每層應不少於兩個出口。當層數不超過3層,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置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戶、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2.除特殊情況外,不應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等開口處安裝防盜窗。必要時,應安裝能從內部方便開啟的裝置,並在窗戶、陽臺等開口處安裝輔助疏散裝置。

第八條安全疏散標誌:

1.“安全出口”應作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的指示標誌;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上,輕型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處,不應大於1m。地面設置的應急標誌燈應保證連續視角,間距不大於5m;

3.有內走廊的辦公室、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設置間距不大於4m的疏散指示標識或疏散指示標誌。

4.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疏散指示標線應連續,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的疏散指示標誌應嵌入,疏散指示標誌的激發光源或自然采光量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應急照明:

1.面積不大於60m2的房間,在緊急出口正上方的“緊急出口”標誌和疏散門上沒有連續應急照明的,應安裝應急照明;

2.疏散路線上的樓梯間每層必須安裝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十條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安全部,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團隊的負責人。

第十壹條負責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職能部門是安全部,負責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責任人是安全部。

第十二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疏散出口時,出口門不應上鎖;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可靠的措施,保證火災時疏散暢通;

5、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標誌、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堵塞;

6.不應在緊急出口和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裝圍欄。窗戶、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圍欄,否則必須在窗戶、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第十三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每天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清晰、有效、暢通。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告管理職能部門,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負責人負責監督和驗收整改質量。

第十四條安全部應當每月組織壹次安全疏散設施檢查,對疏散設施進行實驗性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應急燈出廠時放電,使用前必須充電20小時。使用中的應急燈應定期檢查性能,每半個月或壹個月應通過連續開關試驗,檢查電路轉換和電池的應急功能,並對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壹、消防器材是指滅火器、消防沙、防毒面具等設備。消防設施是指建築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和圖案。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火災的前提條件和戰鬥武器。要求所有員工愛護消防設備、消防設施和安全標誌。

三、非火災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動用、試用和玩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誌。特殊情況下確需使用時,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四、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禁止占用或堵塞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備設施,確保通道出口暢通,消防設備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5.嚴禁挪用、拆除或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識的行為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送公安部門處理,並號召全體員工舉報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識的行為。

六、按有關規範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

七、由專職人員對消防設備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根據消防設備和消防設施的性能要求,每天、每月或每年檢查壹次,並及時更換或維修不符合標準的消防設備和消防設施。

八、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壹)、水量和水壓。

(2)、消防水泵斷電。消防泵應該每天運行壹次。如果采用自動控制,要模擬自動控制參數開始操作,每個操作容易5分鐘。

(3)、報警閥部件的工作狀態。每天檢查所有供水主控制閥、報警控制閥和附件,並進行目視檢查,確保系統處於無故障狀態。

(四)、自動充氣裝置的工作狀態(如氣壓水箱、加壓水灌)。

2、定期檢查

除日常檢查外,系統應每月定期檢查壹次。

(壹)、管道。檢查系統管道有無腐蝕和泄漏。如果管道裏有沈澱物,沖洗壹下。

(2)水源。每月檢查壹次儲存消防水的水池和消防水箱,檢查水位和防止消防水被他人使用的技術措施,發現故障及時修復。檢查消防泵的啟動、吸水、流量和揚程,利用報警控制閥旁的泄壓實驗閥進行供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

(3)、每月檢查壹次水泵接合器及其組件的接口,確保接口完好,無滲漏,有悶蓋。

3.年度檢驗

(壹)、每兩年應對儲水設備進行維修、修理和重新噴漆。

(2)、消防泵應每兩年拆卸維護壹次。

8.3.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定期檢查

為了使二氧化碳滅火器保持良好的狀態,在發生火災時能迅速有效地投入使用,必須按照規定的使用要求進行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和維護。

1,常規檢查

公司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滅火器的日常檢查。例行檢查每周進行壹次。

(壹)、檢查滅火器室內的清潔度,是否有潮濕或陽光直射的現象。冬夏季檢查室內溫度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瓶上的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位置。

(3)、檢查管道系統有無松動、損壞和嚴重腐蝕。

(4)、檢查閥門和檢測控制器等部件是否完好無損,開關是否設置到正常位置。

8.4、室內滅火系統定期檢查。

室內滅火栓系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幹燥,防止腐蝕、碰撞等損壞。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全面檢查和維護。檢驗要求如下

(壹)、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2)消防水帶、水龍帶、消防卷盤及所有附件應齊全完好,卷盤轉動靈活。

(3)、報警按鈕、指示燈和控制電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4)消防螺栓箱外觀及箱內組裝的消防部件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

(5)消防栓、供水閥、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件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8.5、定期檢查消防安全疏散設施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通道、緊急出口、疏散樓梯、疏散指示、應急照明等設施。應當按照相關規範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設施,並建檔管理。

1、日常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發現下列問題之壹的,應當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出口。

(3)鎖上疏散門。

(4)在疏散樓梯上堆放物品。

(五)破壞、遮蓋或者挪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燈。

2.每月檢查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的性能,發現故障及時更換或維修。

4.每月進行壹次電源開關測試,檢測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的完好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8.6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

滅火器應每天檢查,以確保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1,外觀檢查

(壹)、檢查滅火器密封是否完好。滅火器打開後,即使噴得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加註。灌裝後應進行密封試驗,鉛封應牢固。

(2)、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果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維修後再充氣。

(3)、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整性,輕的脫落應及時修補,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試壓,合格後才能進行防腐處理。

(4)檢查滅火器的可見部件是否齊全;是否有變形、松動、腐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清理。

2、定期檢查

(壹)、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壹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裝。

(2)每年檢查壹次幹粉滅火器的出粉管、進氣管、噴嘴、噴頭、噴槍,檢查出粉管是否被濕氣堵塞,薄膜是否破裂。缸內幹粉是否結塊。

(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壹般每五年壹次。化學泡沫滅火器應在兩年後每年加註壹次滅火劑。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並標明檢驗日期。

(4)、檢查滅火器的環境和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防護措施是否正常。

火災隱患整改系統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嚴肅整改火災隱患,根據《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監督和消除辦法》、《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車間各部門及外來施工人員。

二、火災隱患的定義

第三條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規,具有火災危險,可能引發火災,需要限期或者立即整改的情況。識別條件如下:

1,有違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規範、標準的事實;

2.因違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規範、標準,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技術的缺陷或者管理的漏洞導致火災隱患,可能造成火災隱患的;

3、需要投入壹定的人力、物力,在規定的時間內或立即整改。

第四條能夠在短時間內整改或者能夠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為壹般火災隱患。

第五條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長期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者火災隱患增大,並可能造成嚴重火災事故後果和社會影響的,為重大火災隱患。

三、火災隱患的主要範圍

第六條廠房:

1,廠房建築地址選擇不當,布局不合理,防火間距不足,屬違章建築;

2.明火作業場所、倉庫和生產車間相互錯開;

3.在甲、乙類物品倉庫內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4、違章建築,影響安全布局,占用消防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

5.建築的結構、耐火等級、層數、面積與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如甲、乙類貨物倉庫采用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建築,違反或不符合相關消防技術規範的;

6、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氣、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容易造成火災、爆炸危險,未采取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措施或設置不當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數量不足,疏散寬度過小,疏散距離過遠;建築內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用於站立。

第七條在電氣設備方面:

1,不根據環境選擇導線和敷設方式,截面不適應負荷,電線亂接亂拉,導線嚴重損壞,接觸不良等。,可能引起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以及電弧和火花;

2、照明燈具不適合使用的場所,易燃易爆場所不使用防爆燈,材料倉庫使用功率超過60瓦的白熾燈泡,或燈泡與可燃材料不保持不小於0.5米的水平距離等。,並與可燃材料相鄰;

3.配電盤材質與使用環境不符,采用木、竹等可燃材料,在產生可燃粉塵或纖維的場所使用非封閉式配電盤;布線淩亂,選線不符合要求,配電盤用裸線連接;保險絲不符合額定電流要求或用銅或鐵絲代替保險絲;

4、電氣設備的安裝和使用達不到要求,選型不適合使用場所,且缺少安全裝置;在有爆炸危險和可燃粉塵的場所選用非防爆、非封閉式開關、接觸器和電機;在同壹線路上並聯過多負荷或未經計算將大功率電氣設備改為過載;當改變導體的橫截面積並連接負載時,沒有安裝合適的保險絲。

第八條罐區和成品儲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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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燃液體與易燃、可燃固體和可燃氣體混合,氧氣瓶、乙炔瓶、遇水燃燒的物質與含有水分的物質放在壹起,運輸、包裝方式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維修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油漬纖維物品和易燃包裝,不要單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處理。

第九條消防安全保護:

1,疏散指示標誌缺失、損壞或標示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2、儲罐區、卷揚機、電焊機等設備無靜電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大於30歐姆;儲罐區、反應釜等重要設備和建築物未安裝防雷設施或防雷設施年久失修,不能有效泄放雷電;

3.電氣產品的安裝或者線路、管道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條在明火作業方面:

1、火源或熱源(高溫蒸汽、電器等。),靠近可燃物體和物質;

2.在有明火的工作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質,未拆除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明火作業的;

3.違反禁令,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十壹條消防設備和設施: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裝或設置不當,水壓太小,損壞,不適合滅火;

2、消防器材缺乏,配備數量和性能與使用場所不適應,放置不當或損壞;

3、室外消防設施被掩埋、占用、損壞,影響使用的。

第十二條消防組織管理:

1,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或不執行的;

2、重點部位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或消防檢查人員脫崗;關鍵工種和特殊崗位人員未經消防培訓的;

3.違規關閉消防設施,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科學,蠻幹冒險,隨意拆除或更換易燃易爆物品或場所的安全裝置,違反消防安全規定。

四是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十三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任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監督實施:

1,非法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鎖定或者堵塞出口,或者占用、堆放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物品;

4、消火栓、消防器材被堵塞不能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5、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邏人員下班情況;

6、非法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7.其他可以當場糾正的行為。

第十四條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的處理:

1.存在火災隱患的車間或部門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經理或公司保衛部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

2.車間或部門能自行整改的,由安全部確定整改措施、時限、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3.整改火災隱患需要壹定的時間和過程。火災隱患消除前,責任車間應制定過渡性預防措施並落實,確保安全。不能保證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責任車間應對危險部位自行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4.如果車間無法整改,車間應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和整改方案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第十五條對於公司上級發現並通報的火災隱患,責任車間按上述規定完成整改後,應填寫“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並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用電、用火安全管理系統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氣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對本單位員工和施工人員在本單位原料儲罐區、成品儲存區及其他管轄區域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原料儲罐區和成品儲存區的電、氣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和用火作業,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和原料儲罐區車間消防管理負責人辦理審批手續,其他作業場所由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原料罐區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外和貨物儲存區內使用明火時,必須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並經儲存區或儲存區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證應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

第五條動火審批:動火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消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作業區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申請動火許可證,清除易燃可燃材料,配備消防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焊接作業。如果在切割和焊接金屬部件與可燃物質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切割和焊接,如運載貨物的車輛,切割和焊接後應有人看守壹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離開。

第六條兩個或兩個以上車間合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動用明火時,施工部門應通知使用部門采取預防措施,用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域與使用區域隔開,清除動火作業區域的易燃、可燃物質,配備消防器材,並指定專人監護,確保施工和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特殊情況需要的,要有專人看護。火、煙道等加熱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消防安全責任人在審批爐竈使用場所時,應當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和防火間距的規定進行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十條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裝卸和搬運危險品應使用防爆叉車,船上應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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