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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了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是國家和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學校應確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壹切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第壹,學生的生存權

中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第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註意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學生的人身權利

1,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學生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派出所、人民法院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圖像以及可能從該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凡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

(1)學生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3)發展權

擴展數據: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於體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並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學、藝術、體育專業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被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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