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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怎麽辦?

隔離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協商不成,工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申請勞動仲裁;

4.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據此,勞動者因疫情被隔離的,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單位不支付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具體維權方式如下:

第壹,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或者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決投訴的好處是,壹旦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如果沒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就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

二、投訴不能解決的,職工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調解組織: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過程:

1.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2、調解勞動爭議,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事實和理由,耐心疏導,幫助他們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三、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壹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聽證和裁決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凡不服仲裁裁決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先行。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1型肺炎防控工作中勞動關系處理的通知。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實施的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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