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第三條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及時準確地制止、糾正和查處鄉鎮企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第四條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二章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第五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第六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鄉鎮企業法和其他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有關鄉鎮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鄉鎮企業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鄉鎮企業法律、法規的單位或個人作出處罰決定;
(四)管理和監督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
(五)監督檢查下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組織鄉鎮企業系統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七)總結交流鄉鎮企業行政執法經驗;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行政執法職責。第七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向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從事法律、法規工作的人員成像。第八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法律;
(二)掌握並嚴格執行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註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
(四)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鄉鎮企業行政執法資格。第九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向違反鄉鎮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有權向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證據。第十條對違反鄉鎮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制止或責令行為人改正,並有權向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糾正和查處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受法律保護。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第十二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親屬或者與本人處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行政執法範圍第十三條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有權責令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改正,給鄉鎮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當事人依法賠償:
(壹)非法改變鄉鎮企業所有制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的財產;
(三)非法更換鄉鎮企業負責人的;
(四)侵犯鄉鎮企業自主經營權的;
(五)非法改變鄉鎮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的;
(六)鄉鎮企業不承擔支農義務的;
(七)鄉鎮企業未依法登記註冊的;
(八)其他違反鄉鎮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十四條對向鄉鎮企業攤派或者非法收費、罰款、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查處,責令責任人停止行為,限期退還有關財物。對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
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鄉鎮企業的收費、罰款和集資項目進行審查登記。鄉鎮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有權制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罰款和集資項目,並限期退還有關財物。對有關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