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和相關服務。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實施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實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基層現有人力資源,加強基層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力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的規模、聘用條件、聘用程序、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在現有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拓展和完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系統平臺,逐步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十二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為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權益保障和服務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機制和公共服務機制,在制定城鄉規劃、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制定就業、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公共政策時,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動人口人力資源管理、就業和社會保險服務,提供失業登記、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業技能鑒定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待遇支付、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服務。第十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按照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工作,保障流動人口子女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自治區農牧民流動人口在其暫(居)住地享受自治區各階段同等教育優惠政策。第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不斷完善住房管理制度。第十九條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提供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第二十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開展健康教育,防治重大疾病和重大傳染病,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疾病預防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維護流動人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為申領臨時(居住)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便利服務;為申請落戶並符合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落戶手續。第二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糾紛調解,引導流動人口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