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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與相關社會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的銜接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壹種司法制度。我國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充分理由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收或者免交訴訟費用。這兩項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平等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建立的壹種司法保障制度。

壹、兩者的主要區別:

1,社會背景不同。

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是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社會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對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客觀要求。審判方式改革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需要;律師制度的深化改革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契機。司法救濟制度的出現是伴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而出現的。

2.實施主體不同。

法律援助的主體是各級政府依據法律援助條例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司法協助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3.具體實施內容不壹樣。

司法救助只是提起訴訟的程序行為。法律援助是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是全過程的幫助和支持。無論是訴訟前的大量調查取證,還是訴訟中的舉證、質證等辯護行為,都需要弱勢群體實現自身權益的最終實現,這離不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

4、救助範圍不同。

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僅限於民事、行政案件中確有經濟困難的原告。法律援助的對象不僅包括上述案件的原告,還包括經濟困難的民事被告。同時也包括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因困難沒錢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或者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被告人。另壹方面,在各種非訴訟領域和公證事項上有經濟困難的人,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5.實施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司法救助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的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的規定》等程序法規定。法律援助的實施依據是《法律援助條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規章,以及司法部行業主管部門的規章。因此,法律援助執行法律制度既有程序性規定,又有實體法依據,既有國家立法規範保障,又有地方立法規範保障,既有行業部門規章保障,又有地方政府規章保障,其依據更加全面細致。

6.援助小組和機構網絡的數量不同。

因為司法協助是減免立案費、延期審查的許可,不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所以司法救助不需要有專職機構和專職團隊,只要告訴法院立案室(法院)按規定執行司法救助的規定就可以了。法律援助不僅包括國家到省、市、縣和部分鄉鎮的專職援助隊伍和機構,還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法律援助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自願參與。法律援助覆蓋面廣,機構網絡延伸到社會各個方面。

第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未能實現互免審查。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協助的審批權在上訴法院。200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據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準予受援人司法救助請求的,應當先作出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這壹規定為法律援助和司法協助建立了相互豁免審查機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限於地方財政體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為受助對象緩交訴訟費。大部分當事人都接受了法律援助,但由於無力承擔訴訟費而無法進入訴訟程序,使得法律援助處於尷尬境地。

2、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範圍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從受案範圍來看,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要比司法救助的受案範圍廣得多。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的範圍不僅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還包括非訴訟案件,如與工作有關的案件。

賠償、仲裁糾紛引起的工傷賠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規定》,法院司法救助的範圍僅限於民事糾紛和少量行政案件。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訴訟費用不僅包括案件受理費,還包括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申請執行費。在實踐中,法院只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延期、減免受理費申請進行審批,而不能對其他訴訟費用申請實施司法救助,因為這些費用不是法院收取的。通過近幾年的工作實踐,需要救助的大多是那些因為突發事件而陷入經濟困難的人,如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賠償等。在醫療費用高昂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無力承擔律師費、訴訟費和傷殘鑒定費,使得這壹矛盾更加突出。

三、解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建議將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合二為壹(包括勞動仲裁),制定全國統壹的司法救助法。

2.明確政府是實施司法救助的責任主體。

3.建議重新科學規定司法救助的範圍。

4、建立司法救助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司法救助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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