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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條約內容簡介

& lt西山麗條約>大綱

趙海峰編譯

註:《尼斯條約》全稱是《修正歐洲聯盟條約並建立歐洲條約及部分附件的尼斯條約》[3]。《尼斯條約》是在2000年2月歐盟尼斯會議結束時通過的。經過各國法律和語言專家兩個多月的加工,《尼斯條約》正式文本於2006年2月26日由歐盟部長理事會正式簽署,並於2006年3月在歐洲*出版。目前,成員國正在批準該條約,該條約尚未生效。而且由於愛爾蘭在2001年6月8日的全民公決中沒有同意批準該條約,尼斯條約的前景已經被改變。但從愛爾蘭否決後的幾次歐盟峰會情況來看,大多數歐盟國家堅持批準條約的意圖並沒有改變。分析認為,雖然個別國家可能會對條約的個別問題作出保留,導致條約出現小的修改,但條約整體應該不會有大的變動(見德尼·西蒙《歐洲* * *同源法律體系》,法國大學出版社,2001 11版,第6頁)。

關於《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 * * *的三個條約(即《建立歐洲* * * *條約》、《建立歐洲煤鋼* * *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 * *》條約)以及修改上述條約的壹些附件,包括《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壹、戴秉然教授譯《歐洲條約集》[5],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版。該書包括建立歐洲* * *機構的條約,1992版的歐洲聯盟條約,以及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對建立歐洲* * *機構的三個條約的修改。二、蘇先生翻譯的兩部條約集,壹本是《歐洲基本法》,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1992。其主要內容是三個歐洲條約的建立,1986的單壹歐洲文件和其他關於修改和建立三個歐洲條約的協定,另壹個是1999 65438+10月同壹公司出版的歐洲聯盟條約,包括1992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1997的阿姆斯特丹條約。這兩個翻譯是歐*。

但是,就目前國內翻譯歐洲法律和歐盟法律的情況來看,由於時間等原因,雖然上述歐洲法律和歐盟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已經出版,但從演變的角度來看,還沒有國內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該條約是在生效後重新安排的,包括所有的原文內容和所有後來的修正案。因為歐洲的建設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表達的,而如果妳想了解歐洲,卻沒有簡明完整的最新歐盟基本法律的翻譯,如何才能做到全面的了解?我認為翻譯出版最新的歐洲條約法規集是歐洲研究界的當務之急。

尼斯條約概要[6]

背景

1.《尼斯條約》的內容於2000年2月由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法國尼斯達成壹致,並於2006年2月26日由15成員國外長簽署。

2.尼斯條約的目的是完成歐盟的機構改革,為歐盟成員國的大規模擴張做準備。該條約修正了歐盟和歐洲聯盟現有的條約,特別是《歐洲聯盟條約》和《歐洲聯盟條約》(以下簡稱“歐盟條約”)。

歐洲聯盟目前的成員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聯合王國。

歐盟正在與下列歐盟候選國進行入盟談判: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土耳其也獲得了候選國地位。

3.《尼斯條約》延續了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開啟的進程,其中包括對歐盟機構運作的壹系列改革,涉及此前談判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尼斯條約的批準將為已經提上日程的歐盟擴大開辟道路。當然,歐盟擴大的順利進行取決於入盟談判的成功完成。

歐盟的建立和最終形成有賴於其成員國之間長達50多年的壹系列條約的談判。包括《羅馬條約》(1957)、《歐洲單壹法案》(1986)、《歐洲聯盟條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1992)、《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

歐洲同構包括三種不同的實體,即歐洲同構(前歐洲經濟同構)、歐洲煤鋼同構和歐洲原子能同構。

政府間會議議程

鑒於阿姆斯特丹會議未能就壹些重要的機構改革問題達成壹致,歐盟決定非常有必要就這些問題進行進壹步改革,以便為歐盟的擴大做準備。

5.1999年6月,歐洲聯盟理事會在科隆和1999年2月,歐洲聯盟理事會在赫爾辛基決定召開壹次政府間會議,以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歐洲委員會的規模和組成;

-重新平衡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的加權投票;

-在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的決策程序中增加有效多數決議的適用領域。

6.歐盟擴大所需的其他歐盟機構(如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的改革也在考慮之中。雙方還同意,在葡萄牙擔任歐盟輪值主席國期間,可以在政府間會議的議程中增加其他議題。因此,在2000年6月在西班牙費拉舉行的歐盟理事會會議上,強化合作程序被列入政府間會議的議程。

談判的進行

7.政府間會議於2000年2月開始,談判由外交部長領導。2000年6月舉行的歐盟理事會會議分析了談判的進展,2000年6月在比亞裏茨舉行的歐盟理事會非正式會議總結了談判的進展。談判以2000年2月在尼斯舉行的成員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上達成的協議而結束。

以下是歐洲各* *相同機構的* * *相同機構:

-歐洲議會;

-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

-歐洲委員會;

-同壹機構的歐洲法院;

-審計學院。

此外,還有其他* * *相同的機構: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區域委員會;

-歐洲調解員;

-歐洲投資銀行

-歐洲中央銀行。

條約的簽署

8.經過簽署條約文本前的技術準備,《尼斯條約》於2001年2月26日由歐盟各國外長在尼斯簽署。

條約的批準

9.《尼斯條約》只有在15個成員國批準後才能生效。目前,所有其他歐盟國家,如果不是所有,至少大多數國家可以在國家議會同意的基礎上批準該條約。愛爾蘭必須舉行全民公決並修改憲法以批準該條約。[7]其他歐盟條約的修訂也采用了類似的程序,如《歐洲單壹法案》(1986)、《馬斯特裏赫特條約》(1992)和《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為了避免拖延歐盟擴大的時間表,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們表示願意確保在2002年底之前完成批準進程。

阿姆斯特丹議定書

10.談判的壹個關鍵起點是關於該機構的議定書,這是《阿姆斯特丹條約》的壹部分。議定書指出,在即將到來的歐盟擴大中,歐盟委員會的組成將是每個成員國提名壹名成員,前提是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加權票數將被修改,特別是為了補償那些願意放棄提名委員會第二名成員的大國。

11.《尼斯條約》涵蓋了上述不同領域。以下是《條約》修正案的內容和此前關於修正案的談判情況:

歐盟委員會

12.在談判期間,就未來歐洲委員會的規模和組成提出了壹些建議。壹些成員國希望為該委員會設定少於成員國總數的明確配額,認為在歐盟成員國繼續擴大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從每個國家任命壹名成員會阻礙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另壹項建議是,如果不作出這壹限制,唯壹的其他選擇是在委員會中采用壹種等級結構,即采用壹種區分高級成員和低級成員的制度。包括愛爾蘭在內的其他國家已經明確表示,為了確保歐盟委員會強有力和有效的運作,有必要在包括新加入國在內的每個成員國任命壹名委員。他們還指出,在目前的擴大階段完成後,有關安排和決定的實施需要歐盟擴大後的經驗,這需要候選國的積極參與。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條約的保護者,它還擁有重要的立法權和行政權。目前,該委員會有20名成員。10個較小的成員國各任命1個成員,五個較大的國家(法國、德國、意大利、英國和西班牙)各任命2個成員。

13.最後在Nista達成協議,決定從2005年起,也就是從下壹屆歐委會任命之日起,五大國放棄提名第二屆歐委會委員的權利。每個成員國將提名1個成員,直到歐盟達到27個國家。之後,歐盟部長理事會將通過壹致同意的方式,決定成員少於27人的歐盟委員會的具體規模。從那時起,歐盟委員會的成員將在成員國之間輪換。

14.這意味著每個成員國,包括新加入的國家,將提名壹名成員,直到歐盟達到27個國家。之後,將根據歐盟擴大的實踐經驗、新入盟國家的參與以及成員國嚴格平等的原則,通過壹致投票決定采取的方式,包括歐盟委員會的規模。

15.尼斯條約也將擴大歐盟委員會主席的權力。主席的權利包括:

-決定歐洲聯盟委員會的內部組織,以確保其壹致、有效和集體領導;

-在委員會成員之間分配工作,並在其任期內重新調整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經委員會批準任命副主席;

-要求歐盟委員會成員在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辭職。

16.上述變動的總體效果是強化了歐盟委員會主席的權力,賦予他比其他委員更突出的地位。

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加權投票的協調

歐盟部長理事會的投票權是以“集團”為基礎確定的,即根據人口的總體相似性將成員國劃分為若幹個集團。在總共87票的加權票數上,愛爾蘭目前有3票,與芬蘭和丹麥相同。

17.會議還認為有可能在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加權投票制度中重新分配各國的投票。包括根據《阿姆斯特丹議定書》對失去歐洲委員會第二名成員提名的國家的補償。

18.談判期間考慮了幾種再平衡機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1)簡單的再平衡。給予現有成員國和新成員國新的加權投票權;2)雙多數制,即在加權票數再平衡之外,引入共識機制,確保有效多數票代表足夠比例的歐盟人口。

19.根據新條約的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歐盟現有成員國的加權票數如下:

德國、法國、意大利和英國29票

西班牙27票

荷蘭65438票+03票

希臘、比利時和葡萄牙12票

瑞典和奧地利10票

丹麥、芬蘭和愛爾蘭7票

盧森堡4票

總票數是237。

該條約還規定,歐盟15個國家從2005年起做出的決定,應確保在總共237票中,有169票贊成(多數比例為71.31%)[目前的數字是,在總共87票中,應獲得62票多數(多數比例為765438)

20.該條約還就歐盟擴大到27個國家時每個成員國應分配的加權票數達成了壹致。

21.此外,在新系統中,

-在歐洲條約框架內作出的決定應得到大多數成員國的支持(如果決定不是歐洲委員會建議的,則需要成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

-成員國可以要求檢查得到大多數成員國支持的決定是否也獲得了歐盟總人口至少62%的支持。

22.鑒於人口標準更有利於大國,小國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都尋求要求至少大多數成員國的同意(現在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但考慮到加權選票的分配,這將成為未來的制度規則)。

23.在成員國總數擴大到26個的過程中,有效多數決議制度所要求的有效多數(有效多數門檻)數將根據每個新成員國加入時規定的參數通過協商確定。歐盟第壹次擴大時,該數字將設定在目前的71.26%以下。之後,該數字將逐漸增加,達到73.4%的最高限額。當第27個成員國加入歐盟時,有效多數的門檻將定為73.9%,即需要345票中的255票。

24.當歐盟達到27個成員國時,愛爾蘭將擁有總共345票中的7票加權票,相當於總票數的2.03%。這將保持與芬蘭和丹麥相同的人數。愛爾蘭在歐盟達到27個國家時,人口占歐盟總人口的0.8%。

有效多數決議制度

有效多數決議制是歐盟部長理事會在大部分決策中采用的壹種決策形式。通常伴隨著歐洲議會的決策程序。歐盟條約決定了各國的加權投票。在目前由15個國家組成的歐盟中,“有效多數”是總共87票中的62票。

有效多數決議制度已適用於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的大量決定,通常用於“* * *同壹決定”程序,賦予歐洲議會“* * *同壹立法者”的地位。然而,面對歐盟的重要擴大和歐盟部長理事會成員的增加,人們感到有必要擴大有效多數決議制度的適用範圍,以便在擴大的歐盟中作出有效的決定。

26.盡管原則上廣泛支持將有效的多數決議擴大到某些領域,但壹些國家仍然希望在其利益特別敏感的領域采用壹致決議。愛爾蘭的敏感領域是稅收。

27.經過對約50條的討論,最終達成了在約30條中采用有效多數決議的協議。新引入的重要領域包括服務貿易談判和知識產權貿易(133.5條);與第三國的經濟、技術和金融合作(第181a條);任命歐洲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第214條);任命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第207.2條)。條約中關於稅收的條款沒有變化。

加強合作

28.加強合作被用來描述《阿姆斯特丹條約》引入的壹項特別條款,該條款允許成員國總數不足的歐盟成員集團利用歐盟體系促進其成員之間更密切的合作。關於加強合作的條款從未適用過,壹些成員國認為該條約的嚴格規定是其未被利用的原因。因為這些條例要求大多數會員國的參與,並允許任何會員國行使否決權,如果不進行修訂,這些條例仍然不會適用。另壹方面,公眾也很關心,希望系統能夠以保證歐盟整體壹致性的方式運行。

29.結果:決定對加強合作的先決條件采取綜合辦法。規定加強合作不得損害單壹市場,不得構成貿易壁壘,不得扭曲成員國之間的競爭。只能在其他方法不足以達到目的的情況下,在合理的時間內作為最後手段。以下是今後應適用的壹些規定:

-無論歐盟成員國有多少,參與國的最少數量應為八個;

-加強了關於成員國加入強化合作的權利的規定;

-可以在執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的決定方面加強合作(第二支柱),但不得涉及安全和國防事項;

-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將對批準加強合作采取有效的多數表決制度:除非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仍適用否決權制度,否則成員國不再可能否決建立加強合作小組。

其他機構

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由成員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它與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分享立法和預算權力,並在歐盟內部實行民主監督。愛爾蘭最近有15名歐洲議會成員。

30.目前,歐洲議會有626名成員,歐盟條約將成員總數限制在700人。隨著歐盟即將擴大,政府間會議有必要就重新分配議會席位以接納新成員國達成協議,同時又不使議會過於龐大,影響工作效率。歐洲議會提議將每個國家的保證席位從6個減少到4個,並按人口比例重新分配剩余席位。這壹制度將使愛爾蘭保留9個席位,而不是目前的15個席位。愛爾蘭和其他國家支持的方案是,按比例確定每個國家的減排量。這種方法將留給愛爾蘭12個席位。作為輪值主席國的法國,在臨近尼斯峰會期間,建議決定從這兩種方法中為每個國家選擇壹種統壹的方法。

31.最後,在尼斯決定將歐洲議會的最高席位增加到732個。愛爾蘭最終被分配到12個席位,達到了主席國建議的範圍的峰值。新的席位分配方案將在2004年新議會開始時生效。然而,各方還同意,在所有談判加入歐盟的國家最近加入歐盟期間,分配席位的減少只能在確保732個席位的既定限制不會被突破的必要範圍內進行。

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負責解釋和執行歐洲法律。

32.歐洲法院的改革由兩個主要因素推動:

-法院工作量增加,等待判決的時間長;

歐盟的擴大。

33.法院壹攬子改革的目的是擴大歐洲初審法院的作用,使歐洲法院能夠集中精力處理更重要的案件,增加司法管理的效率。重要的改革包括將特定領域案件的初審管轄權移交給初審法院,設立特別法庭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等等。

34.《尼斯條約》還首次將每個成員國任命歐洲法院法官的權利正式化,以確保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都能在法院得到體現。條約還規定,為了使法院的工作更加有效,將在法院內設立由11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

審計學院

35.根據尼斯條約,每個成員國將有權任命壹名審計協會成員。該條約還鼓勵成員國的審計機構通過成員國宣言進行更密切的合作。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36.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是壹個咨詢機構,其成員來自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不同代表。其目的是向歐洲聯盟的決策機構通報這些領域的經營者對該機構在廣泛的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政策的想法。委員會由222名成員組成,候補成員人數相同。愛爾蘭有九個成員。

37.尼斯會議決定,在擴大後的歐盟中,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成員將擴大到350個。愛爾蘭將繼續任命九名委員會成員。會議還壹致認為,委員會應引入更多的民間社會代表,例如包括消費者團體。

地區委員會

地區委員會是由地區和地方利益代表組成的咨詢機構。地區委員會有222名成員,包括9名愛爾蘭成員。新條約規定,歐盟擴大到27個成員國時,地區委員會成員總數不超過350人。分配給會員國的席位數將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席位數相同。愛爾蘭將像現在壹樣擁有9個席位。為了確保該委員會的代表性,其未來的成員應該是地區或地方當局的成員,或者對地方選舉產生的議會承擔政治責任。當他們在中國的地位終止時,他們在地區委員會的成員資格也應喪失。

* * *外交和安全政策

39.歐盟繼續尋求在歐洲和平、穩定和安全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的途徑。愛爾蘭非常關心維持壹個穩定和廣泛的安全環境。它不僅通過歐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而且通過其在聯合國的主要作用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作用來追求這壹目標。根據政府的軍事中立政策,政府明確表示,愛爾蘭將只參加聯合國根據適當立法並經議會批準的人道主義和危機管理行動。

40.現有條約的規定旨在使《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建立的* * *與外交和安全政策更加協調、有效和明顯。《尼斯條約》對上述條款進行了修改,刪除了涉及西歐聯盟的條款,賦予了在布魯塞爾成立的政治安全委員會以條約依據。

41.通過《阿姆斯特丹條約》條款制定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包括提高執行人道主義和危機管理任務的能力[稱為彼得堡任務]。現有的安全安排和程序已經過調整,以執行這些任務。歐洲聯盟理事會在科隆、赫爾辛基、費拉拉和尼斯的會議上就這壹結果作出了決定。

42.在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時,人們設想西歐聯盟將代表歐洲聯盟在危機管理和預防沖突方面發揮作用。但考慮到歐盟在這壹領域能力的提升,西歐聯盟的作用相對降低。《尼斯條約》修改了《歐洲聯盟條約》的兩個條款,以反映歐盟本身將在這些領域實施自己的決定這壹現實。

其他問題

會員國違反基本原則

43.當歐盟認為壹個成員國嚴重和持續地違反了民主和人權等原則時,它已經有權采取措施。今後,它還將有權在認為成員國有違反民主和人權原則的嚴重危險時,向有關政府提出建議。

社會保障

44.根據愛爾蘭的建議,制定了鼓勵成員國在社會保障領域合作的規定。此外,新條約還提供了新的條款,為社會保障委員會提供了法律依據。

歐盟的未來前景

45.在完成歐盟東擴所必需的內部改革程序後,歐盟隨後組織了壹場關於歐盟未來的大規模討論。如何更好地組織這壹討論將分別在瑞典哥德堡(2006年6月5438+0日)的歐盟理事會和比利時拉肯/布魯塞爾的歐盟理事會上審議。決定討論的議題包括歐盟和成員國之間的明確權力劃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未來地位、重新考慮歐盟條約的布局和安排以使其更易於公眾理解和接受,以及成員國議會在歐盟中的作用。該條約還設想討論將在2004年的壹次政府間會議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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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斯條約》中譯本請參考趙海峰、石家友、李慶蘭譯,趙海峰學派文本,發表於《歐洲法律通訊》第三、四輯,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2]趙海峰,中國人民大學歐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客座副教授,全法科協法律經濟分會主席,巴黎第壹大學法學博士。

[3]關於其簡要內容,見《歐洲法律通訊》第二輯,第354頁和第363頁。

[4]見《歐洲法律公報》,第二輯,第374頁。

[5]關於戴秉然教授,請參閱《歐洲法學通訊》第三輯,“三位讓·莫內教授在中國”,由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

[6]本文翻譯自愛爾蘭外交部關於《尼斯條約》的白皮書,原名《尼斯條約白皮書——概要》。來源:歐盟網站www.europa.eu.int。

[7]愛爾蘭於2001年6月8日舉行全民公決,大部分公民投票反對批準《尼斯條約》,這對歐盟東擴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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