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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法探討?

壹、有關國家機關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有關國家機關對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保障合同履行的壹系列活動。具體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二、合同當事人和工程師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壹)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務

1.業主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務

發包人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防止承包人因自身違約而提出索賠。

2.工程師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務

工程師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履行合同職責,行使合同權利,做好工程進度、質量和工程價格的管理工作,包括:

(1)日程管理。(2)質量管理。(3)項目成本管理。

(2)不可抗力、保險和擔保的管理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其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式分別承擔:

(1)發包人應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的損壞;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人員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保險

雖然我國沒有工程保險的強制性規定,但隨著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推進,國家實際承擔不可抗力風險的局面將得到極大改變。工程項目參與保險的案例會越來越多。

對於工程保險,施工合同雙方的保險責任分擔如下:

(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對其自身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建設工程和施工現場的生命財產進行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2)運至施工現場用於工程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由發包人投保,投保財產並支付保險費;費用

(3)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其在施工現場的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的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發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辦理相關保險事宜,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保險事故發生時,雙方都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保證

在施工合同中,壹般由信譽良好的第三方(如銀行)出具保函,保證施工合同雙方履行合同。從保證理論上來說,這種保證實際上是壹種保證,也是壹種保證。這種擔保是基於第三方的信譽和經濟實力。對於保證人來說,不需要向對方支付壹筆錢,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或質押財產。

(3)工程分包管理

分包是指合同和雇主的認可。分包人從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允許承包人有壹天按規定把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人根據專用條款將承包工程的壹部分分包出去,並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雇主和分包商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分包商應對承包商負責,承包商應對雇主負責。

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派相應的監督和管理人員到分包現場,以保證施工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安全事故或過失給發包人造成工程損害或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工程價格應由承包商和分包商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

(四)禁止轉包。

工程分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職能,不將技術、經濟分包給他人的行為。工程分包,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堅決予以取締,停止承包工程。下列行為屬於分包:

(1)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並從中提取回扣;

(2)承包人將主體工程或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的壹半以上的單位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3)分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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