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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師

化學工程師應是具有多學科教育和培訓背景、較強的科學、數學和技術能力、良好的團隊精神以發揮跨職能作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從事化學相關行業(如油氣、石化、生物技術、微電子、食品加工、醫藥、環境管理和生物醫藥等。),並能運用化學技能解決與生活、社會、環境相關的各種問題。

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簡介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統壹規劃。

壹、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二是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和管理考試題庫,組織閱卷和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的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三、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國人和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專業執業條件,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五、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檢查

第七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八條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和管理考試題庫,組織閱卷和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第九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和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通過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均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提交有關註冊材料。

第十三條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向獲得註冊的申請人頒發由建設部統壹制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應將核準註冊的註冊化學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化學工程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三)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化學工業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註銷其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證不符合註冊要求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受到處罰滿五年後,可以依照本條例重新申請註冊。

第四章實踐

第二十條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壹)化工工程設計(包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和采購咨詢;

(4)化學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指導和監督本專業設計項目的建設;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只能受聘於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壹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化工及相關業務的設計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簽字註冊化學工程師索賠。

第二十四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有權以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名義從事指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化工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重大技術文件,應當經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由註冊化學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應當征得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取得同意的,可由其他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共利益;

(二)保證專業工作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實踐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單位;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重新註冊的基礎條件之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前,已經達到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壹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化工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註冊化工工程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註冊化學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的種類和管理辦法由化學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全國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

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進行。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只有通過專業考試,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見附表1,下同)。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通過基礎考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價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2002年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累計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查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放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下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和直轄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立的,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準。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參與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相關培訓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打印和發送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壹條嚴肅考試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基礎考試大綱。

* * *基本考試科目和主要內容

1.數學(考題占比20%)

1.1空間解析幾何中的向量代數、直線、平面、圓柱、回轉面、二次曲面、空間曲線知識。

1.2微分極限、連續性、導數、微分、偏導數、全微分、導數和微分的應用等。,掌握基本公式,熟悉基本計算方法。

1.3不定積分、定積分、廣義積分、二重積分、三重積分、平面曲線積分、積分應用等知識。,並掌握基本公式和計算方法。

1.4無窮級數,冪級數,泰勒級數,傅立葉級數。

1.5微分方程可以分離變量方程,壹階線性方程,可約方程,常系數線性方程。

1.6概率論與數理統計,隨機事件與概率知識,古典概率,壹維隨機變量的分布與數字特征。數理統計,參數估計基礎知識,假設檢驗,方差分析,單變量回歸分析。

2.熱力學(9%)

2.1氣體狀態參數、平衡態、理想氣體狀態方程、理想氣體的壓力和溫度的統計解釋。

2.2功、熱和內能。

2.3能量根據自由度等分原理、理想氣體內能、平均碰撞次數、平均自由程、麥克斯韋速度分布定律進行分配。

2.4熱力學第壹定律及其對理想氣體的等效過程和絕熱過程的應用,氣體的摩爾熱容和焓。

2.5熱力過程和循環過程。

2.6熱機效率。

2.7熱力學第二定律及其統計意義,可逆過程和不可逆過程,熵。

3.普通化學(14%)

3.1物質的結構和狀態,電子在核外的分布,原子和離子的電子結構式,原子軌道和電子雲的概念,離子鍵的特征,價鍵的特征和類型。分子結構式,雜化軌道和分子空間構型,極性分子和非極性分子,分子間力和氫鍵。分壓定律及其計算。液體的蒸汽壓、沸點和汽化熱。晶體類型與材料性能的關系。

3.2溶液濃度和計算。非電解質稀溶液的普適性概念、計算和滲透壓。電離平衡,電解質溶液的電離常數及計算,同離子效應,緩沖溶液與水的離子積,pH,鹽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堿性。多相離子平衡、溶液的酸堿性、溶度積常數和溶解度的概念和計算。

3.3周期表結構:周期與族的關系,原子結構與周期表。元素的性質和氧化物及其水合物酸堿性的漸變。

3.4化學反應方程式,化學反應速率和化學平衡的化學反應方程式的書寫和計算,反應熱的概念和熱化學反應方程式的書寫。化學反應速率的表示方法,濃度和溫度對反應速率的影響,速率常數和反應級數,活化能和催化劑概念。化學平衡的特征和平衡常數的表示,化學平衡移動的原理和計算,壓力熵和化學反應方向的判斷。

3.5氧化還原和電化學氧化劑和還原劑,氧化還原反應方程式的書寫和平衡。原電池的組成和符號,電極反應和電池反應,標準電極電位,能斯特方程和電極電位的應用,電解和金屬腐蝕。

3.6有機化學中有機化合物的特性、分類和命名、官能團和分子結構式。有機物的重要化學反應:加成、取代、消除、縮合、氧化、加成聚合和縮聚。典型有機化合物的分子式、性質和用途: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苯酚、乙醛、乙酸乙酯、乙胺、苯胺、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酸酯、工程塑料(ABS)、橡膠、尼龍66。

4.工程力學(試題占比15%)

4.1理論力學

4.1.1靜平衡、剛體、力、約束、靜力學公理、受力分析、力對點的力矩、力對軸的力矩、力偶理論、力系簡化、主向量、主力矩、力系平衡、物體系平衡(包括平面不定桁架)、滑動摩擦、摩擦角、自鎖。4.1.2運動學點的運動方程,軌跡,速度和加速度,剛體的平移,剛體的定軸轉動,轉動方程,剛體中任意壹點的角速度和加速度,速度和加速度。4.1.3動力學基本定律,質點運動微分方程,動量,沖量和動量定律。動量守恒條件,質心,質心運動定理,質心運動守恒條件。力矩,力矩定律,力矩守恒條件,剛體定軸轉動的微分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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