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附加物的法律規定
加工、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二、取得所有權的方式
(壹)原始收購和衍生收購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根據是否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
1,原收購
原取得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而非他人既有權利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權、制作權、所得利息、添附權、無主物和被沒收物的法定所有權、動產善意取得、沒收等。
2.衍生品收購
衍生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現有權利取得所有權,主要通過法律行為。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根據法律行為取得
(1)雙方的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和互惠合同的變更“登記”)
(2)單方面法律行為(如遺贈)
2.根據繼承、建設(如建房、填海造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共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的。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根據法律行為取得
(1)雙方的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惠合同的“交付”)
(2)單方面法律行為(如遺贈)
2、依照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和執行
(3)公共征收、沒收和罰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的所有權壹般由原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分離應當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五)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者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征集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六)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自認領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遺產繼承
既非繼承也非遺贈的財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該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權
先占權是指“無主動產”被具有壹切意義的人占有,並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附件
1附件
2混合
混合的新物歸原物價值較大的壹方所有;如果原值等價,就會發生。
3加工
加工品的所有權取決於加工產生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有價值:如果大於,則由加工者獲得;否則由原物主取得。
(10)善意取得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 .以合理價格受讓。
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
第三,法律事物的特征
民法中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並具有以下特征:
(a)必須是有形的
所謂有形之物,是指它具有壹定的形狀,能被人的感官感受到。事物的物質性也隨著人對自然的支配而不斷膨脹。如電、聲、光、熱等自然力,人們並不認為它是物理性的東西,但在現代,它的物質性已經被人們所認識。民法上的東西必須是有形的,只有有形的東西才能是法律上的東西。但在某些情況下,權利也可以視為物。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為財產權。
(二)必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在現代民法中,人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權利的客體。因此,人不可能是合法的東西。不僅人不能成為物,人的某壹部分也不能成為物,直到它與人分離。人體器官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
(3)必須由人力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主體所有的,可以交換的東西。如果不能由人力控制和支配,就不能歸特定主體所有,所以不能用於交易。所以,雖然是物理物質,但如果不能被人力實際控制和支配,就不是民法上的東西。如電、熱、光、氣等。,都不是東西,直到人們不能控制它們;人能夠實際控制和支配之後,就是壹個東西。因此,民法中的物的範圍隨著人類對自然的支配地位的增強而不斷擴大。
(四)滿足人民生產或生活的需要。
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是有用的,可以用來交易。如果不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就沒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就不是民法上的東西。比如,壹粒普通的糧食沒有用,不是為了東西;但如果是種子,就能滿足人的特殊需求,屬於物。在上述例子中,當事人以劉的腎臟為交易對象,但人體上的腎臟只有脫離人體才能成為物,不能用於交易。故不能滿足張要求強制執行其與劉約定的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附屬物是經過加工、附著、混合而產生的。附屬物的歸屬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