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丟失後的補救措施:(1)票據丟失停止支付;
1.可掛失止付的票據;
(1)承兌商業匯票;
(2)檢查;
(3)填寫“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註明“現金”字樣的本票。
2.臨時預防措施;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掛失止付通知自13日起失效。
3.非強制性程序;
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後救濟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序,只是壹種臨時性的預防措施。最後,票據權利應當通過申請公示或者提起普通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二)公示:
申請公示:
票據遺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標明“現金”的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2.公示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止付;
(二)發布公告;
1.法院受理後3日內發布公告,敦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2.公示期不得少於60日,公示期滿日不得早於賬單支付日後15日。(3)聲明權;
1.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核對票據。
2.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壹致的,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3.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壹票據主張權利,法院將不會根據本程序對申請人與請求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質性審理,而是決定終止該程序。如果申請人想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對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如果沒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可以推定申請人的權利主張成立。
3.前權判斷;
(1)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解除權利的判決;逾期不申請依職權判決的,公示催告程序終止。
(二)自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3)普通訴訟:
1.普通訴訟是指票據喪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在票據到期日或者判決生效後,判令付款人支付或者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持有票據和失票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3.判決前,出現票據遺失的,付款人應當以票據處於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並及時將情況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程序。
1.聲明作廢聲明作廢是指票據遺失後,遺失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宣布遺失票據無效。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引起相關人員的註意,防止票據被冒名頂替,或者使他人在承兌票據時知道其來源和效力。但是,宣告無效畢竟是引起他人註意的單方面法律行為。我國法律不承認其效力,他人不受其約束,也沒有審查的義務。
第二,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要求付款人暫停付款的壹種方式。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在於,失票人仍然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而且對於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不能申請掛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據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的申請,在壹定期間內,以公示的方式,督促未知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如果他們不申報,公告將失去他們的權利。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遺失票據無效,使票據權利從票據中分離出來,從而實現其權利的壹種方式。
票據權利的喪失是指持票人在沒有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喪失對票據的占有。[2]也就是說,在持票人沒有放棄占有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票據脫離了持票人的占有。客觀地說,票據的損失包括絕對損失和絕對損失。票據相對喪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據滅失或者被盜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的絕對損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據被燒毀、毀損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主觀上,票據的喪失必須是持票人在沒有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