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鄉鎮司法所的編制是什麽?

鄉鎮司法所的編制是什麽?

鄉鎮司法所是自收自支的。

其工作職責是:

1.人民糾紛調解: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幫助教育刑滿釋放人員: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幫助教育刑滿釋放人員;

3.負責社區矯正: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監督管理,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4.管理基層法律: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

5.開展宣傳教育:組織法治宣傳教育;

6.開展治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詢:依法組織基層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

7.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加社會治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其他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相關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包括:

1,應聘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

5.解答法律咨詢;

6.法律事務文書代書;

7.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8、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法律服務。

鄉鎮司法所是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政法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司法所建設。2006年6月5438+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西部地區基層派出所、鄉鎮司法所和人民法院建設規劃》。2006年9月,《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大力加強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院等基層基礎設施建設。2008年7月,國務院批準《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司法部的主要職責之壹是指導和監督司法所建設。近年來,司法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把司法所建設作為關系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加強司法所建設。《關於建立規範化司法所的意見》、《關於進壹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關於進壹步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相繼出臺,全面推進了司法所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司法行政基礎工作全面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 上一篇:山西2022成人高考23題答案
  • 下一篇:歷史人物(中國古代影響深遠的歷史人物)故事四年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