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聘用,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兼職發展迅速。這種就業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就業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就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用工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鐘發〔2002〕12號)精神,現就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提出如下意見:
壹、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關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職工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壹個月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勞動者通過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勞務派遣組織應當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五個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雙方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應當在用工後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6.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
二。兼職工作的工資支付
7.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8.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還應考慮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兼職與全職員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是:
小時最低工資= [(月最低工資÷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9.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天、周、月結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的社會保險
10.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保險辦法執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且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
11.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鑒定為5-10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壹次性結算傷殘補助金及相關費用。
四、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
13.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14.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者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雙方發生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非全日制就業的管理和服務
15.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有利於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促進靈活就業,規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要在建立勞動關系、支付工資、處理勞動爭議等方面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
16.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嚴肅查處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意見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等行為,維護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7.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開設專門窗口,按月、季或半年繳費,及時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接續和轉移手續;按規定開具社會保險繳費對賬單,及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維護自身社保權益。
18.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提供檔案保管、社會保險代辦等服務,促進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20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