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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2月6日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註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

前款所稱登記的具體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範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壹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

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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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劍川觀察家2006-12-18 21:09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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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已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

(六)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七)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作者:劍川觀察家2006-12-18 21:09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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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購新股,按照《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繳納股份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繳足出資額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須經批準的,被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作者:劍川觀察家2006-12-18 21:09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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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姓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壹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終止。

第七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作者:劍川觀察家2006-12-18 21:09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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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註冊程序

第五十壹條申請公司或者分公司登記,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受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資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登記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決定準予登記的除外;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作者:劍川觀察家2006-12-18 21:09回復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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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壹)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受理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三)采用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請文件和材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核準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準予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準予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決定核準註銷公司登記的,發給《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不予預先核準名稱或者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和《駁回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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