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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市場的主要法規有哪些?

香港證券市場非常重視證券的規範化,證券法律法規比較系統全面。1974年2月13日,香港頒布了《證券條例》和《投資者保護條例》,並於當年3月1日生效。此後,香港頒布了多項證券法規。

2002年3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投票通過《證券及期貨條例》。本規定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證券及期貨條例》是香港最重要的證券監管規例。本條例吸收合並了此前頒布的《證券條例》、《投資者保護條例》和《上口csu意為X-W》、《交易所條例》(頒布於1976)、《證券交易所合並條例》(頒布於1981)、《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頒布於1989)和《證券(披露權益)條例》(頒布於198)《證券(內幕交易)條例》(頒布於65433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的監管目標。主要是:維護和促進證券期貨行業的公平、效率、競爭、透明和秩序;增進公眾對證券及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為投資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護;減少證券及期貨業的罪案及不當行為;降低系統風險;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維護香港金融穩定。

(2)擴大香港證監會的調查權和處罰權。明確被調查人的協助義務,授權香港證監會調查與上市公司關系密切的人士或機構;簡化紀律處分程序;授權香港證監會對違規者或機構處以罰款,並暫停中介機構的牌照。

(3)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經調查後,審裁處可就制裁市場不當行為作出決定,例如內幕交易、操縱價格、虛假交易及披露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香港證監會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訴訟。

(4)建立“雙備案”制度。同時,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在港交所和香港證監會“雙備案”,由兩個機構審核。香港證監會有權對申請文件發表意見或反對申請。香港證監會如發現申請文件有錯誤或誤導性資料,可采取調查及執法行動。

(五)證券權益的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披露門檻由l0%降至5%;披露時限從5個工作日減少到3個工作日;大股東應披露取得或處置權益的應付或應收對價。

(6)簡化中介人的發牌制度。各種牌照合二為壹,香港證監會發單壹牌照,明確允許的業務範圍;引入責任人機制,規定所有積極參與或監督公司監管活動的人員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註冊為責任人,直接負責監管持牌公司的監管活動。

(7)監督自動化交易。授權香港證監會監管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的電子交易系統。

(8)投資要約。擴大投資要約的定義,授權香港證監會監管任何與財產(貨幣和證券)有關的部門的投資安排。

(9)設立投資者賠償公司。將原SEHK賠償基金和期貨交易所賠償基金移交給投資者賠償公司,由投資者賠償公司負責管理和落實賠償基金。單個投資者最高賠償金額為15萬港元。擴大中介機構的範圍,從股票期貨券商擴大到交易所參與者和非交易所參與者。

香港證監會制定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1)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是香港證監會為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合並活動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則。最初制定於1975年8月,以英國《倫敦城市收購兼並準則》為基礎,後來多次修改。守則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和程序是商業收購和合並的公認標準。

(2)香港公司購回股份守則。是香港證監會為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則。L991於2月6日頒布,當年5月13日生效。

上述兩項守則的基本目的是確保受收購、合並和股份回購影響的股東得到公平對待。上述兩項守則均規定,股東應及時公開地獲得足夠的信息,對要約的利弊做出知情的決定,並確保受收購、合並和股份回購影響的股份能夠在公平和充分披露的市場上交易。

(3)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它是香港證監會為監管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則,於1978年7月3日首次頒布。守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購買集體投資產品如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投資者的權益。

此外,與香港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公司條例》和《銀行業(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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