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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概念及其構成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打著司法機關的幌子,企圖陷害無辜。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損害了無辜者的名譽,還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幹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把懲治誣告陷害上升為壹項憲法原則: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陷公民。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檢舉,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

首先要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嫁禍,並以此為借口將捏造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給被害人。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能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並不要求編造詳細的情節和證據。有觀點認為,捏造他人壹般違法事實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這個法律明文要求主觀故意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報告,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引起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舉報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書面、署名、匿名、直接和間接。如果只是捏造犯罪事實,司法機關沒有以其他方式起訴,則不構成本罪。

第三,要有壹個具體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的對象,司法機關不可能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具體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指名道姓,只要指控的內容足以讓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了誣告陷害罪。被誣陷對象是守法公民還是服刑罪犯,是否因被誣告陷害受過刑事處罰,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未達到法定年齡或者無辨認或者控制犯罪能力的人,屬於客體,不能實施,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後,由於本罪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壹章中規定的,所以誣告自己犯罪的人,本罪不成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從重處罰。只要本罪的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既遂的犯罪。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處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而為之,即明知自己是在捏造事實,並且總是告知有關機關或單位會導致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執意為之,並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以多種多樣,有的是怨恨報復,栽贓陷害,發泄個人憤怒;有的充斥著名利,嫉妒人才,索取回報;有的是別有用心,排斥異己,企圖取而代之;有的怪別人洗白自己脫困;等壹下。但是,無論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讓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妳沒有這個目的,只是為了抹黑他人,阻止他人升遷,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至壹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達到了目的,即是否對他人進行了刑事追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至於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檢察院、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舉報的事實進行立案查處。

第二,識別

(壹)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該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不適用於誣告、陷害人。”所謂誣告,是指誣告他人有犯罪事實。所謂誣告,是指揭發他人犯罪,但揭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或部分不符的行為。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在性質上明確區分了誣告陷害。誣告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有質的區別: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是犯罪行為;後者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片面理解,在指控上出現錯誤。可見,是否存在誣陷故意,是區分誣告陷害的最基本標誌。

2.本罪與壹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表現為捏造事實、誣陷好人。但誣告陷害罪的內容、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遭受刑事處罰,而壹般的誣告陷害行為僅限於捏造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遭受某種行政紀律處分。所以,壹個是犯罪,壹個是違法性質。對於壹般誣陷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可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2)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捏造事實,誹謗罪也可能是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後者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

2.主觀上的區別: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後者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卻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3)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誣陷他人,主要區別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後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

2.目標不同:前者針對所有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者、申訴者、批評者、舉報者。

3.科目不同:前者是通用科目;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進行虛假舉報;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和打擊報復。

5、目的不同:前者意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是壹般復仇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舉報,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而不是報復陷害罪。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主要特征

本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檢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主要特點是:

1.被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舉報。要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不是利用捏造的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二)不僅捏造他人犯罪事實,而且向有關機關舉報捏造的犯罪事實的;

(3).誣告陷害行為必須有明確的對象。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壹些犯罪事實,向有關部門舉報,並沒有特定的對象。該行為雖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故不構成本罪;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裏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陷害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行為符合上述條件,被誣告陷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是壹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上是故意,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動機,不影響定罪。

誣告陷害罪的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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