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1,火法。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並於同年9月29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防火、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消防法正在修訂。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2、當地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公安部先後頒布了《建築工程消防監督檢查管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條例》、《消防監督檢查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9個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審查消防技術標準的各種草案。消防技術標準經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定後,報國家標準化局或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作為國家標準(GB)或行業標準(GA)頒布實施。頒布實施了250多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消防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時,消防行政處罰的主要辦案人員必須是取得崗位資格的消防監督員。嚴禁其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合格的被告。但是,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具備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的必要條件。
三、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期限:
1.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天;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3.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是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僅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處理消防安全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