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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1,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築工程事故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的相關規定。

2、焊接前必須啟動消防證,否則不準動火作業;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有足夠的滅火器具,作業面上的易燃物必須清理幹凈,並有專人看火。

3、電焊工必須穿專用防護服,不要穿化纖衣服。

4.焊接時,檢查周圍是否有易燃物,必要時用石棉布做好圍護,並將下層孔洞封閉。氣焊後應立即關閉氣焊炬和氧氣、乙炔瓶,以免氣體泄漏而引起火災。

5.施工人員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休息時在專用吸煙區吸煙。

6.施工現場和宿舍區的電源應由專職臨時電工設置,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接電。

7、施工現場、加工區、倉庫、宿舍要準備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性。

8.高空焊接時,用石棉布覆蓋下部,防止火花飛濺。

9、氧氣瓶和乙炔瓶應相距5米以上存放,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上部應遮擋,防止陽光照射。使用前,檢查氧氣和乙炔表是否完好有效。

10、油漆、稀料、膠水等易燃物品應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倉庫應通風並設專人管理。

11、保溫材料應包裝整齊,保溫施工後及時清理保溫廢料。

12、5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允許室外明火作業。

13,使用電器時,應在配電允許的範圍內使用,禁止超載。

14、配電箱、電器要專用,嚴禁亂用。責任落實到人。

擴展數據:

新消防法:

1,確保公共消防產品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消防產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

1998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

專家指出,這將有助於從源頭上解決消防產品的質量問題。

2、改變審核範圍,大部分消防設計審核改為抽查。

98版消防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

立法機關認為,設計單位應當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的設計質量負責,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實施監督。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當依法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因此,新消防法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當由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目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包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在內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在這個問題上,立法機關認為可以在實踐中進壹步總結經驗,所以本法沒有規定。

專家指出,此次修改有利於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人力和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3、明確消防應急救援任務的新使命。

四川汶川地震後,公安消防部隊在搶救人民生命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據統計,目前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承擔的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任務,已經超過了火災撲救任務。

新消防法總結了消防隊在汶川地震災害抗震救災中的成功經驗,明確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民生命為重點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力量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培訓,配備和維護裝備,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4.解決賠償問題,鼓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近年來,多地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賠償補償不到位,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

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解決這壹問題的措施。但立法機關認為,火災公眾責任險作為壹種商業保險,可以鼓勵和引導相關單位投保,從而在壹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但是否應該由法律規定為強制保險,還需要認真研究和進壹步論證。

為此,新消防法新增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有關專家認為,通過保險機制分擔風險,有利於解決火災損失賠償等問題。但考慮到強制保險的實施涉及參保人員範圍、保險費率等復雜問題,這壹制度需要認真研究,逐步實施。新法的規定是現實可行的。

5、單列監督檢查壹章,加強監督。

98版《消防法》在“防火”壹章中分散規定了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完整,不明確。

新消防法單獨設立了“監督檢查”壹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據了解,這壹新增加的章節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

壹方面加大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隱患的查處力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另壹方面,加強對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收費,不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施工單位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專家認為,這些規定可以有效保證消防法的實施,同時防止權力濫用,符合依法行政、權責明確、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法治要求。

6、增加違章責任,限期整改不是處罰的前提條件。

98版消防法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設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而壹些重大火災事故往往發生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客觀上允許了消防違法行為。

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範圍。

專家認為,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執法,預防和減少消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7.加強保護措施。住所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儲存、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地在同壹建築物內。

為了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相銜接,新消防法規定:“生產、儲存、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企業事業單位是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單位。這些單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壹個地區的消防安全狀況。

98版消防法沒有明確規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根據新消防法,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開展日常消防檢查,建立檢查記錄。

參考資料:

安全管理網絡-消防安全措施

百度百科-新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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