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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刑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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