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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實施《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加強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所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通過捐贈、樣品、廣告品、退運等方式運入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控制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控制清單》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共同設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度,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確定消耗臭氧層物質年度進出口配額總量,並於每年2月20日前公布下壹年度進出口配額總量。第六條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單位(以下簡稱“進出口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第七條進出口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部門申請下壹年度進出口配額,並提交下壹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配額申請書和年度進出口計劃。

首次申請進出口配額的進出口單位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及近三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業績。

申請進出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者經營許可證。

未按時提交上述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局將不受理其配額申請。第八條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局在審批進出口單位年度進出口配額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前三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情況;

(3)上壹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計劃和配額完成情況;

(四)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5)影響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其他因素。第九條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20日前作出是否下達進出口單位進出口配額的決定,並予以公告。第十條進出口單位需要進出口年度進出口配額內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應當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申請書;

(二)外貿合同或訂單等相關材料,非生產企業還應提交合法生產企業的供貨證明;

(三)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出口回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表》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對於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出口,進出口單位應當提交進口國政府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或者其他正式批準文件。第十壹條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出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決定,並公布獲準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的進出口單位名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實行單批制。審批表有效期為90天,不得超時限或超年度使用。第十三條進出口單位應當憑進出口審批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的發證機構申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在京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發證機構申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實行壹批壹證制度。每份進出口許可證只能報關使用壹次,當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和管理按照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進出口單位憑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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