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法律制度是指有關國家或政府允許自然人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條件和程序規則的總稱,包括壹般市場準入和特殊市場準入。壹般市場準入是指自然人、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壹般法定條件和基本程序規則,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設立登記。特殊市場準入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進入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時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必須遵循的程序規則。與壹般的市場準入相比,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許可上,即自然人或法人為了從事某種活動,必須向監管機構申請執照或許可證。因為許可證可能是在受管制的活動發生之前發放的,所以稱之為事先批準。事前審批的目的是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評估從事這項活動的人的行為的潛在質量,以確定它是否符合要求的標準;通常,許可的申請條件至少包括最低和統壹的標準;而且懲罰措施也很嚴厲。因此,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的企業法律制度中,特殊市場準入制度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對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許可上。根據特殊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要通過設立企業進入特殊市場,必須先取得行政審批,才能進行設立登記。”同時,鑒於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制度框架,能源領域的市場準入還包括所有制限制意義上的限制性措施。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前,所有制形式是企業進入某壹領域的主要障礙,對企業的設立壹般采取行政許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基於對市場經濟內生的經營自由原則的尊重,中國企業的設立模式也從行政許可型向標準型轉變。基於上述觀念的轉變,在我國現行的企業立法和企業登記實踐中,行政審批許可制度的適用範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對所有權的限制正在逐漸弱化。“上述對我國企業立法市場準入制度的修改,壹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市場準入的自由,消除了市場配置資源的不必要的障礙,進而適應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另壹方面也為國家嚴格監管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提供了依據。”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自然人、法人進入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時,國家進行行政審批是壹項重要的幹預制度。
在實踐中,能源問題是涉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問題,各國無壹例外都會對能源企業的市場準入方式進行適度限制。就中國而言,政府壹直對能源領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無論是在所有制層面還是在行政審批層面。在所有制層面,過去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考慮,我國在特定行業和領域實行公有制,嚴格限制民間資本的投資和經營,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電力等領域。但在各國能源領域的私有化浪潮之後,中國逐漸允許民間資本投資能源領域,如煤炭、電力、清潔能源等。2003年6月5438+10月1日《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對外貿易等方面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2005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進壹步擴大了民間資本的經營自由範圍。2009年5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和渠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石油、鐵路、電力、電信、市政公用設施等重要領域,促進社會投資發展。可以說,在壹定時期內,中國基於所有權的投資限制也叫市場準入,但範圍會逐漸縮小。
在行政審批層面,在能源監管領域,準入監管主要體現在能源企業必須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請並獲得批準後,方可從事相關業務。從目前各國的監管實踐來看,能源市場準入主要采用經營許可制的方式,即能源監管機構根據法律授權向市場主體(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業務的經營者)發放許可,並通過變更和吊銷許可等方式持續監督企業許可條款的執行情況。這是比較常見的國際監管慣例。大多數實施能源市場化改革的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普遍采用了能源經營許可制度。通過能源業務許可制度,壹方面,政府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持對能源企業的控制,確保能源業務經營者具有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充足的財力和必要的技術能力從事許可業務;另壹方面,許可證往往規定了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應遵循的具體指標、條件或標準,可以從制度上保證消費者獲得高質量的能源產品。例如,在電力領域,許可證可以作為政府監督電力經營者行為的工具,督促其遵守能源、環境等法律法規,以保證能源行業的安全、穩定、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在我國,從事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和能源加工轉化項目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或者備案。通過行政審批前置,阻止不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企業或個人進入能源產品和服務市場,確保消費者獲得優質服務。例如,我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制定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SERC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同時,為加強對入網電工的管理,規範入網電工的許可行為,保障供電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供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用戶受電裝置或輸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維修和操作的人員必須取得電工上崗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承接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試驗業務的,還應當按照《電力設施承接安裝(維修、試驗)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設施承接安裝(維修、試驗)許可》。行政審批層面的市場準入條件設置,體現了國家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幹預,對保障電力穩定安全供應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