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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案,高分請專家入!!

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要想辦法證明當時的錢是退的。3萬塊錢,就算事實成立,也不算太嚴重。正確的做法是聘請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情況。如果有事,可以先退錢取保候審。然後去法院爭取緩刑。就算要爭清白,也最好想辦法先把人弄出來。

不談分數。這裏沒人要分數,不能當錢花。祝妳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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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關於懲治受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犯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高建法晏子[1993]第10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時間何時開始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批復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頒布實施後,對兩高《答復》發布前發生的,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案件,應適用《答復》,對《答復》發布前已經處理的案件,不能再作變更。

這個回復

1993 165438+10月10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辦理行賄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了壹批嚴重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仍有壹些行賄犯罪分子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卻沒有受到法律應有的追究,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懲嚴重賄賂犯罪,現通知如下:

壹是要充分認識嚴懲賄賂犯罪對於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深化反腐敗鬥爭、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賄賂犯罪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把嚴肅懲治賄賂犯罪作為反腐敗鬥爭的壹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在繼續嚴懲行賄犯罪分子的同時,要依法嚴懲和堅決打擊嚴重行賄犯罪分子。

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的,單位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利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查處。

三、當前,要特別註意依法嚴懲下列嚴重賄賂犯罪: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行賄多人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

3、為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領導行賄,非法取得項目開發權、承包權、經營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因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給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嚴重受賄犯罪。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時,既要堅持嚴懲原則,又要註意體現政策。行賄人、受賄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受賄情況、介紹受賄犯罪情節的,可以依法分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或者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介紹行賄情況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嚴肅查處嚴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中,要講究鬥爭策略,講究工作方法。要把查辦賄賂犯罪大案要案與查辦嚴重行賄受賄犯罪有機結合起來,以打擊行賄受賄犯罪促進查辦賄賂犯罪大案要案,推動查辦貪汙賄賂案件全面深入開展。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案件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賄賂犯罪打擊不力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遇到什麽問題,要及時報告。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3月4日

王小石等受賄案

北京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05)第壹中刑3580號子楚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公訴機關。

被告王小石,男,44歲(1961年5月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學學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助理研究員,住北京市西城區。2004年6月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

辯護人:田文昌、孟兵,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碧,男,36歲(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福建省平潭縣人,大學學歷,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CEO,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看守所。

辯護人姜廣輝、陳蕾,北京市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京刑壹檢(2005)第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於2005年6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定代理檢察員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田文昌、孟兵,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姜廣輝、陳蕾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的起訴書指控:

(壹)2002年2月至9月,被告人王小石、林碧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職務便利,接受福建朱峰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為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申請上市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1.4萬元。

(2)2002年3月、4月,被告人林碧利用擔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申請通過深交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向甘肅亞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索取賄賂人民幣31.8萬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向我院調取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受賄、被告人林碧受賄、公司人員受賄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逮捕過程及書證。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形成的便利,夥同被告人林碧,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被告人林碧身為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請托人財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被告人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王小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林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小石在庭審中辯稱,其沒有與林碧* *合謀收取朱峰公司654.38元+0.4萬元,也沒有分得654.38元+0.4萬元;他從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他沒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林碧與王小石不構成同壹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庭審中辯稱,是幫企業做項目,做公關工作是自己的職責;甘肅亞盛公司申請發行可轉債與亞盛根據協議收取的服務費無關。

被告人林碧的辯護意見如下:因王小石受賄證據不充分,林碧受賄的前提缺乏,兩人不構成* * *犯罪,林碧的行為符合介紹賄賂的特征;林碧在亞盛公司案中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取31.8萬元是其正常的經營行為。

經審理發現:

1.2002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職務便利,通過時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的被告人林碧介紹,接受福建朱峰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朱峰公司)的委托,王小石通過林碧收受請托人賄賂人民幣72.6萬元,為朱峰公司在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間,被告人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的職務便利,在參與東北證券公司承銷朱峰公司首次股票發行業務過程中,收受朱峰公司賄賂人民幣67.4萬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出示並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2.2002年3月、4月,被告人林碧利用其在東北證券公司的職務便利,承銷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盛公司)發行的2001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並在幫助林碧與深交所審計人員溝通的過程中,向亞盛公司索賄人民幣31.8萬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出示並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林碧不構成行賄罪* * *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當庭質證的證據不能證明王小石、林碧曾* * *合謀收受朱峰公司賄賂654.38+0.4萬元,認定為行賄罪* * *的證據不足。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這壹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王小石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經查,2002年3月至9月,王小石雖被證監會派往深交所從事創業版籌備工作,但其幹部人事關系仍在證監會,仍屬於證監會工作人員,並於2003年4月回到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因此,在朱峰公司申請上市核準時,王小石利用其為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在為受托人聯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計人員、疏通關系過程中的便利,因此,辯護人的這壹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小石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王小石沒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經查,王小石不可能通過職務上的便利直接為朱峰公司要求盡快批復。因此,王小石被朱峰公司要求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審計師外包出去,王小石和受托人都要求審計師盡快處理這壹請求。關於朱峰公司要求盡快審批上市申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企業上市審批過程中存在延誤。在其申請按正當工作程序得到審批的情況下,朱峰公司的這種委托屬於不正當利益,故本案中王小石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辯護人的這壹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關於林碧向亞盛公司收款與亞盛公司發行可轉債無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亞盛公司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發行可轉債承銷協議後,林碧被東北證券公司安排協助項目組工作。在此過程中,林碧向亞盛公司索要了必要的費用。林碧在多次供述中證明,東方縱橫公司與亞盛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的目的是要亞盛公司出錢,協議內容實際上並不存在。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這壹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我們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他人收受請托人賄賂人民幣72.6萬元,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為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公司謀取利益的過程中,索取並收受該公司賄賂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在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朱峰公司向王小石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公司人員受賄罪並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罪名準確,認定有罪。但在起訴書指控的第壹項事實中,認定王小石、林碧* * *受賄654.38+0.4萬元的證據不足。王小石通過林碧收受朱峰公司72.6萬元,被告人林碧向王小石介紹賄賂72.6萬元,構成介紹賄賂罪。林碧收受朱峰公司67.4萬元,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的辯護意見,認為林碧將朱峰公司的錢送給王小石,屬於介紹賄賂罪,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壹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1.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4年6月4日至201117年6月3日。)

2.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04年6月4日至2065年6月3日,438+065,438+065,438+065,438+2004。)

三、扣押的款物予以沒收或返還(清單附後)。

四、繼續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繳違法所得不足部分,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和副本各壹份。

首席法官宋智宇,法官史誌代理法官芳官2005年12月9日

記賬員姜偉(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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