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和保險法
(壹)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保險是指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利用大多數機構和個人的集體力量,按照合理的計算,建立基金,以補償特定危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支付個人約定事件發生的費用的壹種經濟保障制度。保險的本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後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其特征在於:
1.保險是壹種經濟保障體系。
2.保險是壹種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的法律制度,是壹種有償的兩種服務的合同關系。
(2)保險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保險可以有多種分類方式:
1.根據保險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保險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基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的壹種福利保險。商業保險是指除社會保險以外的壹般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也僅限於商業保險。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商業保險不同於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
1)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社會保險是法定保險,其目的不是盈利而是為公司提供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
2)社會保障的費用壹部分由國家支付,壹部分由個人支付,社會保險壹般由社會保障立法管理。商業保險資金來源於所有個人,壹般受《保險法》監管。
3)壹般社會保險費比較少,只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商業保險的回單與保費的多少成正比。
2.根據保險標的性質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也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風險。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或財產利益為標的物,以實物利益的損害和損失為保險事故的各種保險。包括壹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理意外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壽保險可分為人身意外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
3.根據保險責任的效力基礎,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壹種保險。這種保險責任的效力基於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享有投保與否的自由,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投保。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直接進行的保險。其保險標的大多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國家的重大經濟利益。這種保險關系是依法產生的,具有全面性、法定性和自發性。
4.根據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又稱首保,是指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保險。再保險又稱再保險或二次保險,是指原保險人為了減少或避免所承擔的風險,將其部分或全部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
5.根據保險人的數量,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雙保險。單項保險是投保人就同壹標的物、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再保險,或稱重復保險,是被保險人就同壹標的物、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的行為。
另外,根據保險是否有涉外因素,保險可以分為國內保險和國外保險。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可分為固定價值保險和不確定價值保險。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相應地,中國保險法有三個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這是保險活動應該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它要求任何保險活動不僅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而且要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②自願原則。它意味著商業保險活動的開展是自願的,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強迫或脅迫。這是保險活動合法正常開展的基本點。
(3)誠信原則。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利益、國家和社會利益,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善意行使權利、獲取利益,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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