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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什麽?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不延伸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

什麽是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相關文檔。

計算機程序是指可以由諸如計算機的信息處理設備執行以獲得特定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動轉換成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符號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文檔是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書面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如何確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1.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即屬於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開發並對開發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對軟件負責。

2.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當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單獨使用共同開發的軟件,開發者對其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全體合作開發者共享。

3.委托他人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應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4.國家機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應在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約定;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軟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1)根據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開發的軟件;

(2)所開發的軟件是從事自己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

(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軟件。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壹)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並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添加、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制作壹份或者多份軟件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暫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能夠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壹種自然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自然語言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與現有軟件的相似性是否壹定構成侵權?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因表達選項有限而與現有軟件相似,不構成對現有軟件著作權的侵犯。

什麽情況下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計算機軟件?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所包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用戶通過安裝、展示、傳播、存儲等方式使用軟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軟件合法復制品的擁有者享有什麽權利?

(壹)根據使用需要將軟件裝入計算機和其他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中;

(二)制作備份拷貝,防止拷貝被破壞;

(三)為在實際計算機應用環境中使用軟件或者改進其功能和性能,進行必要的修改。

如果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是否構成侵權?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並且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和銷毀侵權復制品。停止使用和銷毀侵權復制品會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可以繼續使用。

計算機軟件相關法律知識

壹、侵權盜版的主要表現形式

(壹)未經授權復制並銷售軟件產品的復制品。通常以CD的形式。

(2)將暢銷軟件收集成“集錦”進行復制銷售。

(三)銷售計算機硬件時,擅自將軟件預裝到硬件中。

(四)應用戶要求,擅自為用戶復制或刻錄軟件副本。

(5)最終用戶使用盜版或未經授權的軟件。

(六)擅自通過網絡銷售軟件或者擅自將軟件上傳至互聯網供網絡用戶使用。

(七)從互聯網上下載軟件並復制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超出許可範圍的。

(八)擅自出租他人的軟件。

(9)故意避開或破壞軟件中的技術措施。

(十)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第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侵權盜版的法律責任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諾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處以每件65438元以上、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行為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刑法》關於復制盜版計算機軟件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17、218、220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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