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並未提及“肇事後逃逸”,但實際上法院認可了這壹情節,因為法院根據當事人自首、自願坦白的情節作出了“從輕處罰”。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不被認定的,應當適用第壹個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所以從輕處罰無論如何也要在3年以下,而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第二個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但是法院並沒有明確判決存在問題。
至於本案是否屬於“因逃逸致人死亡”,從法院判決書上看並不明確,是否當場死亡,是否因逃逸及時死亡。這是法院判決書表述上的壹個重要錯誤,應當澄清相關事實。如果查明的事實不屬於當場死亡,也不是因傷致死不可避免,而是因逃逸且救治不及時導致死亡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三個量刑幅度,即“七年以上不滿十五年”。即使認定自首從輕處罰,被告人至少也要判7年。
而最高法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將第二個量刑幅度適用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實際上是修改刑法限制了五種情形,即必須滿足五個條件之壹才能逃逸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這個角度來說,本案壹審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具體說明被告屬於五種情形中的哪壹種,這是判決中的第二種嚴重不當行為。
這個判決的內在邏輯有很多問題,形式上是違法的。至於事實上是否嚴格合法,是否違法,很難說是不是枉法裁判。還是要在綜合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判斷。如果還有疑問,可以進壹步咨詢。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