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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進壹步加強油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根據《油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輸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輸油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是指對輸油管道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並監督石油企業實施。第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對所轄輸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管道外部損壞情況。第二章管道勘察設計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等級,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輸油管道勘察設計,並承擔輸油管道勘察設計的責任。嚴禁無證和越級勘察設計。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設計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第九條項目初步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後,方可進行。第十條新建輸油管道在勘測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管道沿線地質和社會環境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穿越公路、鐵路、水路的輸油管道對相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第十壹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環境保護等條款,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三章鋼管制造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取得相應的輸油管道用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輸油管道用鋼管。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鋼管時,應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檢驗和試驗條件。生產、檢驗和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要求。第十五條生產鋼管所用的原材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的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同時必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實行監造制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造。未經監理單位監理的鋼管不得用於輸送油氣。第四章管道施工第十九條承擔輸油管道工程施工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或者範圍承攬工程。第二十條輸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第二十壹條輸油管道建設質量應實行建設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的質量責任。第二十二條輸油管道建設應當按照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工程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第二十三條輸油管道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試壓,試壓合格後方可投入試運行。第二十四條輸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第五章管道運行第二十五條新建或者停運的輸油管道投產前,石油企業應當編制生產計劃,並嚴格按照生產計劃組織生產。第二十六條石油公司應嚴格執行運行中輸油管道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壹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經過地區的城市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者減輕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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