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自古就有,特別是在戰爭和災難時期,或者在具有特殊政治和經濟意義的地區。違反宵禁的人要麽被拘留,要麽被當場處罰。是特殊時期和地區的重典管理措施。
明代小說《金瓶梅》第四十二回“花燈節豪華房前放煙花賞醉燈”,寫西門慶、英駢看煙花,請兩個妓女唱歌娛樂。兩個妓女來了,應該是應伯爵的要求先來見他,但是兩個妓女都知道主人是誰,所以沒有買他的帳,回去打聽西門慶的消息。伯爵受辱,說要告訴守夜人:“奪妳的夜,教他奪,賞妳壹個好耳光(用五根木棍夾住手指的刑罰)。”妓女不怕,有說有笑,像西門慶取樂。
傳統京劇《兩個鐘的故事》(或《海會寺與馬思遠》)據說是根據清朝早期的真實故事改編的。講的是壹個小偷晚上闖進別人家,想偷東西。他目睹了這起謀殺案,然後匆忙逃走了。結果在路上因為“犯夜”被抓,沒能及時作證,差點讓無辜的人被判死刑。
根據《伯爵》和《雙城記》,“夜罪”是中國古代的傳統犯罪。原來,在古代,凡是有政府機構的城市,晚上都是宵禁的。這是歷代法律的嚴格規定。比如唐朝的法律規定了“夜犯”罪。唐朝的《宮中禁衛令》規定,每天晚上當衙門的漏刻“日刻”已盡時,“閉鼓”要鳴600下;每天淩晨三點以後,“開鑼鼓”就會響四百下。任何人在“關門鼓”之後,“開門鼓”之前,無故走在城裏的大街上,犯了“犯夜”的罪,要被打二十個耳光。如果是為政府送信之類的公務,或者是婚喪嫁娶疾病吉兇買藥之類的私事,經巡警同意可以步行,但不能出城。
明清法律將此條改為“夜禁”。規定更明確,三點鐘鳴鼓,禁止出行;直到淩晨三點鐘鐘聲響起,才允許車輛通行。二、三、四更走在街上的,要打四十巴掌(北京打五十巴掌);在壹表禁後和五表禁開放前不久夜間犯罪的,要打三十巴掌(北京打四十巴掌)。疾病、分娩、死亡和葬禮都可以過去。
為了實施宵禁,每個有政府辦公室的城市晚上都必須鎖門,禁止進出城市。城門的鑰匙也要交給當地官員的辦公室。在清朝,它必須交給當地的駐軍長官。即使是城裏最高級的公務員,晚上有急事要出城,也必須向警備總長申請鑰匙。同時,在街道的十字路口,也要用柵欄擋住。柵欄有門,門口有牌。有類似現代崗亭的“牌室”,由政府官員把守,不準通行。
宵禁對於人們的生活來說並不是很大的障礙,但是對於壹些只能靠夜間掩護才能進行的非法行業來說卻是個大問題。比如晚上出去唱歌的妓女,回家就會惹上麻煩(《金瓶梅》的故事裏沒有這個問題,因為西門慶自己就是負責治安的官員)。此外,賭博業也是歷代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賭客多在夜間賭博,以避人耳目。往往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輸了的賭徒都要回家。但市內道路已被柵欄封鎖,不允許通行。賭徒們不得不走彎路,參觀臭氣熏天的池塘,或者穿越荒野。即便如此,還是會被守夜人或者首席巡警攔下問話,難免會暴露真相。
清代小說《陸棄鄧》講述了賭博殘害兒童的故事。所以這本書講了很多賭徒逃避宵禁的方法。比如,有實力的賭徒利用權力。比如父親是政治使節的盛錫樵,他漫不經心地說:“夜深了,沒人敢阻止我打籬笆上的燈籠(首席秘書);把柵欄鎖上後,他們不敢打開。”
而沒有權力和影響力的賭徒,靠的就是浮油。比如夏鳳若晚上帶著主角譚紹文回家賭博,正巧遇到縣令在巡邏。“我看見壹個燈籠,上面寫著‘檁’字,後面跟著四五個人,還有壹個騎著馬的老人。”兩人被攔下問話,夏鳳若不慌不忙地說:“是吃藥。”馬背上的縣令馬上說:“拿藥去檢查!”夏鳳若從袖子裏拿出壹副藥,上面寫著藥方。那人拿起燈籠,縣官看了看,問:“妳有病誰?”是什麽病?”夏風若答道:“傷心的是小人的母親。”縣長笑著說,“這個醫生該死。”於是他把藥遞給夏鳳若,又問,“哪壹種?”夏鳳若說,“是小弟弟。“縣長讓他們通過關卡。譚紹文嚇得要死,夏鳳若笑著告訴他:“晚上在街上走,說吃藥不會鬧壹夜。這個包子金銀花我做了三遍。“他花了五分錢買了金銀花,作為晚上走動的通行證。他還從藥店偷了處方,所以大副看出了破綻,但他不想深究。
歷代此類規定的目的當然是維護公共秩序,但效果存疑。明末進入中國的意大利傳教士利瑪竇在他的《利瑪竇中國筆記》壹書中寫道,“中國各城市有成千上萬的更夫在街上巡邏,每隔壹段時間敲鑼壹次。盡管如此,街道被禁止和鎖,經常發生的房子被竊賊搶劫。這可能是因為看守人本身就是小偷,或者是和小偷合夥。頻繁盜竊的結果就是再次用人監控守夜人。聽說在歐洲人口密集的城市,警衛不是用來防止國內盜竊的,而是用來保衛市民不受入侵者侵害的。中國人真的很驚訝。”。
目前對公眾實施的宵禁往往與戒嚴令齊頭並進,戒嚴令是指政府使用軍事力量實施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緊急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進入公共場所、實行通行證制度、切斷交通等。,哪些是最嚴厲的軍事或準軍事管制措施,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此都有規定。直到2005年5月29日淩晨2點,在中國深圳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實行了20多年的宵禁制度才被正式取消,區內居民全天候自由通行。
此外,還對特定個人實施宵禁。
宵禁令是壹種社區命令,適用於任何年齡的囚犯。宵禁不應與批準保釋的額外宵禁相混淆。宵禁是最後的措施,而不是等待審判或判決。宵禁令可以規定宵禁的地點和時間,但宵禁令的執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16周歲以下的服刑人員,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每日宵禁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但不得超過12小時。
宵禁安排不得與囚犯的工作或上學時間相沖突,也不得與囚犯的其他社區秩序相沖突。宵禁令必須指定壹個人負責在宵禁期間監視犯人的行蹤。現在,有些人手上帶著電子標簽,監控被執行人的行動。
法院必須用普通語言向囚犯解釋宵禁令的影響和不遵守規定條件的後果。過去宵禁的適用需要犯人同意,但1997取消了。法院必須了解對囚犯和囚犯家屬實施宵禁的地區。申請宵禁通常不需要預審報告,但如果有當然更好。
實施宵禁的目的不是讓囚犯大部分時間呆在家裏,而主要是讓囚犯能夠去上班、參加培訓課程、參加社區服務或接受藥物濫用。宵禁有助於減少壹些形式的犯罪,如偷車或從車裏偷東西。宵禁期間,囚犯可能被要求不得進入特定場所,如商場、酒吧等。,或者晚上或周末呆在家裏。如果周末晚上7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只能待在家裏,就不能出門。對於鬧事的球迷來說,如果判了這個令,晚上就不能出去看球賽了,這是壹個很好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