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銷售“走私”藥品如何定性

銷售“走私”藥品如何定性

藥品包裝左側明確標明藥品包裝防偽標識和產品序列號不全為假藥。執法人員當場查獲了尚未銷售的藥品。經查,甲藥店的藥品是從廠家銷售人員處進貨,銷售人員從外省乙藥店“走私貨”。廠家銷售藥品,每個省都有固定的產品序列號。為了達到在本省銷售的目的,業務員將藥品包裝上的產品序列號和電話防偽標識去掉,將藥品銷售給甲藥店,並為乙藥店開具銷售發票..對於如何處理甲藥店銷售“假藥”的行為,執法人員意見不壹:有人認為甲藥店的行為應按銷售假藥處罰,理由是生產廠家已明確表示產品的編號和防偽標識不是或不全是假藥;有人認為應當按照劣藥處罰,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有人認為從非法渠道購買的藥品應該受到處罰,因為發票是乙藥店開具的,乙藥店沒有藥品批發資質。本案有三種違法行為,應根據不同的違法主體分別處罰。非標包裝首先要明確,本案中標註“pick”的藥品不應被認定為假藥或劣藥。在我國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中,非法藥品包裝被視為假藥或劣藥。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壹是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按假藥處理;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或未標明或更改生產批號的,按劣藥處理。也就是說,其規範對藥品包裝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有效期、生產批號進行了調整,並未規定藥品包裝產品序號、電話防偽查詢標誌不規範為假藥或劣藥。因此,藥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刑”的原則,嚴格依法認定和處理案件,而不能簡單地根據藥品包裝左側的提示性文字就認定為假藥或劣藥。同時也要註意到,該批帶有“勾號”的藥品包裝不規範,不符合相關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讀,標簽應當清晰醒目,不得有印刷文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采用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案中,該批藥品的產品序列號和電話防偽查詢標誌被人為刮掉,應認為是藥品外部標簽不清,藥品包裝不符合規範。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藥品監督部門對該批藥品生產企業作出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罰,並責成生產企業妥善處理該批包裝不規範的藥品。至於業務員的“挑號”行為,屬於廠家內部管理問題,藥監部門不應過多幹涉,應由廠家處理。藥店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中國對藥品經營實行法定許可制度。《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經營方式的不同,將藥品經營企業分為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分別規定了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請許可的審批權限、主體、程序和審查要求。同時,它們還明確了兩家企業的允許銷售目標。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雖然都領取了《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能力和經營方式各不相同。因此,《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藥品。第三十二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17條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乙藥店作為零售企業,未經批準向甲藥店銷售藥品,開具銷售發票,擅自從事藥品批發業務,已違反上述規定,應由藥監部門按照無證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處理。藥店構成非法從非法渠道購買藥品。藥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買藥品的違法行為。《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 上一篇:鄉鎮優秀女誌願者的故事
  • 下一篇:校園安全體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