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銷代理商和間接銷售代理商
所謂直銷,就是銷售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進行銷售事務,法律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
間接銷售代理是指銷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托人,法律後果由委托人間接承擔。
2.獨家銷售代理和若幹銷售代理
獨家銷售代理是指廠商授予代理商在某壹市場(可能因地域、產品、消費群體而有所區別)的獨家銷售權,廠商的特定商品全部由代理商銷售。
地域獨家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某壹地區擁有獨家代理權,該地區的銷售事務由他負責。
有時候因為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很強,廠商會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由壹家代理商獨家代理所有海外銷售。事實也是如此。
按照產品分類,設立獨家代理是指壹個代理擁有廠商壹個或幾個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
多家代理是指廠家在某個區域和產品不賣給代理商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沒有代理區域的劃分,都是給廠家接單。沒有“跨區域代理”,廠家也可以在各地直接銷售和批發產品。
采用多家代理商的廠家很多,其中代理商處於不利地位。所以代理商只有在廠家名氣大,產品賣得好的情況下,才願意采用這種代理模式。例如,日本的許多電子產品制造商采用多種代理方式,如卡西歐(Casio)電腦和松下(松下)尋呼機的制造商,他們可以采用多種代理方式,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產品技術先進,銷路好。
3.簽約機構和媒體機構
所謂締約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表委托人(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權力。按照日本學術界的說法,締約代理中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在實踐中,當締約代理人代表委托方訂立買賣合同時,“賣方”字樣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只有交換媒介和促進交易的權力,而無權代表委托人簽訂合同。因此,媒體代理人並不享有真正的代理權限。在合同中,壹般不顯示媒體代理人的身份。媒體代理和經紀人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媒體代理為特定廠商交易,與客戶有長久的關系,而經紀人為普通人廣泛交易,沒有持續的關系。
4.總代理和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和獨家代理的概念經常混淆,這裏有必要澄清壹下。
所謂總代理,是指代理商作為某廠商某產品在某區域的銷售事務的統壹代理,同時有權指定分代理商,代表廠商處理其他事務。所以總代理壹定是獨家代理,但獨家代理不壹定是總代理,獨家代理也不壹定有權指定分代理。所以在總代理制度下,代理層級更為復雜,所以總代理往往被稱為壹級代理,而下級代理則是二級或三級代理。子代理商也是由原廠商直接指定,但大部分子代理商都是由總代理選擇,然後報廠商批準,子代理商歸總代理指揮。
采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家很多。可以說大部分使用代理的廠商都是采用總代理的方式。
采用總代理制的好處是可以用代理商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商數量增加,容易造成經營不善。
5.傭金代理和買斷代理
這是根據代理人是否承擔商品買賣風險以及與原廠的業務關系來劃分代理形式。
傭金代理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壹定的限制。傭金代理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另壹種是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
代理關系的委托代理模式是法律意義上的純粹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僅在當地為國外廠商推廣其產品,並以其授權的廠商的名義與當地客戶簽訂銷售合同。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制造商規定。代理商賣出產品後,向廠家索要傭金作為報酬。代理商在交易過程中,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也就是不從廠家購買產品,只是起到媒介交易的作用。
業務關系的傭金代理模式,是指代理商按照廠商設定的價格區間(有上下浮動的費率)向客戶銷售產品,加上自己的傭金費用作為產品價格,在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後,代理商向廠商訂貨,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代理產品。代理商收到客戶貸款後,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匯給廠家。
因為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口貨物的,他和廠家的關系實際上是買賣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當代理商將貨物交付給客戶但未收到貨款時,他將承擔“壞賬”的損失。正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的風險比較大,所以廠家給了代理商壹個價格浮動的範圍,代理商在這個價格範圍內有最終的價格決定權。
買斷代理和廠商是完全的“買斷”關系。他們先自費從廠家進貨再銷售,而買賣關系中的傭金代理商先從廠家進貨,收不到貨款再承擔“壞賬”損失。所以買斷代理商風險更大,代理商對產品的銷售價格有完全的決策權,收入來源於買賣差價,而不是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