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如下: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是:
(1)造成重度殘疾;
(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
(七)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8)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認定為特別嚴重。
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如下:
1.生產、銷售的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按照國家藥品標準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有超過國家藥品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孕婦、嬰幼兒、兒童或重癥患者為主要使用者;
(四)屬於註射藥品和急救藥品;
(五)無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屬於處方藥的;
(六)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檢驗結論,對假藥標明的適應癥以及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鑒定。
2.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以上,或者輕、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產、銷售的假藥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三人以上或者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嚴重功能障礙、輕傷十人以上、輕度殘疾五人以上或者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對人體健康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
綜上所述,犯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血供血罪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