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銷售食品
對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以相應罰款。具體處罰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二、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
1.商品返廠管理系統
(1)退貨商品的會計處理應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真實反映退貨商品的應收應付關系,不得遺漏。
(2)采購商品需要返廠加工的,采購員必須征得工廠同意,並與工廠達成文字處理意見後,通知保管員做好返廠工作,否則采購員不得盲目返廠。因盲目返廠造成的違約,由當事人追償。
(3)寄售貨物(包括工廠借用、調撥的貨物)需要退回工廠的,買方應提前15天與工廠聯系,如果工廠在15天內沒有收到回復,可以用信件作為證據。凡工廠無故拖延,拒不返廠的,應向工廠征收保管費。
(4)已出庫的商品必須先返廠,再由保管員返廠;對已出庫未退庫的貨物,任何人不得隨意返廠,否則將追究當事人對貨物損失的責任。
(5)貨物返廠時,保管員應填寫《退貨單》隨貨同行,並及時通知工廠憑證驗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須認真對待商品返廠事宜。保管員要認真清點貨物,明確件數,劃分規格,捆綁包裝牢固,詳細填寫鐵路運單和運輸憑證,及時做好帳卡記錄。
(7)凡工廠采取直接以貨換貨的方式解決商品返廠問題的,物流中心采購員、保管員必須堅持“同類商品壹次清,不拖欠”的原則,堅決不允許核定金額不同的商品相互沖抵。
2.退回工廠的貨物
(1)所有退回工廠的貨物,由庫管員退回工廠。
(2)保管員辦理配送貨物返廠手續,填寫安全質量管理系統“物流中心配送貨物入庫清單”(紅字)1~5,同時填寫“物流中心退貨清單”1~5。
(3)庫管員將退回的貨物退回工廠,廠長在入庫單(紅字)和發放貨物的退貨單上簽字,第五天將退貨單提交工廠,庫管員根據簽字後的入庫單。
第三,沒有安全衛生環境的食品加工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安全衛生的食品加工環境的,由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對銷售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以相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