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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幾歲犯罪被判刑?

兒童犯罪有三種量刑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罪,才能定罪量刑。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按照相應犯罪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因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壹,對未成年人量刑應當註意以下情形:

(1)對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外,壹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無權行使很多政治權利,比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本身不是政治權利的主體,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沒有實際意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強制,“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減輕”是在法定刑以內從輕判處。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死刑不能適用於未成年罪犯,包括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由其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償。除非單位承擔監護責任。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附加刑。根據自責原則,壹般應由罪犯本人承擔。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

(4)對於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表現出較好的悔罪表現,對犯罪有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表現。,或者是被脅迫、從犯,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壹般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監禁,防止“近墨者黑”。盡可能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中改造少年犯。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其犯罪後表現出悔罪,其家屬有監護條件或社會幫教措施可以實施,且認為緩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避免在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和社會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轉化環境。

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自我預防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

(2)家庭預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制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是家庭。

(3)學校預防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4)社會預防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創造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良好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要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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