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負責供熱,業主履行交費義務。雙方形成契約關系。合同中有供暖約定的,小區需要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供熱不及時,將構成違約或不履行其他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關於供暖的約定,需要雙方協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擴展數據:
供暖保證
(依據:《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第五十壹條建立健全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殊群體的用熱。
供熱保障資金納入市、區、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付家庭采暖費。
第五十二條建立供熱風險防範機制。市、區、縣(市)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預備費,應對供熱突發事件。
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供熱應急預案,並指定專業技術力量較強的供熱單位作為區域應急救援單位。發生重大突發供熱事故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調動應急救援單位,應急救援單位不得拒絕。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單位供熱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實行供熱質量保證制度。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存入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退還采暖費,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支付給用戶。
有本條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補足供熱質量保證金。
第五十五條供熱單位經批準退出供熱市場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返還供熱質量保證金。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實行供熱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制度。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供熱單位在供熱經營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情況進行總體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城區供熱單位綜合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和錄入,具體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轄區內供熱單位綜合信用評價辦法。
第五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
供熱單位和用戶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並配合取證。
第五十八條供熱經營活動中發生矛盾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根據合同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調解決;市區內跨區域的重大矛盾糾紛,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百度百科-哈爾濱城市供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