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繼承權,是因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壹樣,與生身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系,是直系血親。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壹樣,都是社會成員,都是國家公民,國家法律應該平等對待,保護他們。當然,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並不是提倡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因為犯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保護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法律地位是壹樣的,承擔著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小三生育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護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小三生育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護。姚小姐曾經是壹家KTV的服務員。因為家裏窮,她初中畢業就來廣州就業了。她沒有受過教育,也沒有技能。為了幫助家裏承擔經濟壓力,她不得不選擇在KTV當服務員。她年輕漂亮,服務態度也很好。很快,她被壹家公司的老板王吸引住了。她經常以唱k的名義來訂餐服務,還時不時帶些禮物給她,告訴她自己未婚,想和她交朋友。對於壹個遠離家鄉的人來說,她漸漸覺得王很好。三個月後,兩人發展成戀人。王租了壹套公寓給她住。壹年後,姚小姐生了個女孩,多次催王結婚。王推遲了,因為他的職業生涯仍處於關鍵階段。兩年後,姚小姐偶然發現王是有婦之夫,公司的財務大權由妻子掌握。於是,姚小姐要求王離婚,給自己壹個名字。王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轉變,威脅要和她斷絕關系,不僅拒絕照顧母女,也不給任何經濟上的幫助。沒想到是小三!姚小姐後悔了,但她無力獨自撫養女兒,於是她向戀愛專家唐穎求助。唐穎說,在了解到姚小姐的情況後,她與律師團隊進行了討論,並決定幫助姚小姐擺脫困境。於是,通過姚小姐提供的電話號碼,表示願意聯系王。王壹聽我們的來意,態度十分野蠻,揚言如果我們再找他,他就對我們不客氣,甚至說他和當地有什麽關系。唐穎說,愛情向他解釋了事情的兩種結果,壹種是雙方協商和平解決,另壹種是訴諸法庭,這不僅暴露了他的事情,還可能毀了他的名聲,甚至失去他現在擁有的壹切。並且很委婉的分析了這兩個結果對他的影響,利弊由他決定。經過深思熟慮,王最終同意說愛代表姚小姐談判。我們站在姚小姐和孩子的立場上,充分考慮了孩子成長和教育的費用,提出了比較合適的數字。經過反復討論,王最終給了姚小姐壹次性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繼承權。從法律上來說,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壹句空話。法律保護每壹個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人,但是對於應該這個詞,壹些範圍主要是我國公民權益完整的公民,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性:
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指定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因“小三”幹預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對錯誤的壹方和“小三”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如果過錯方提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融洽,關系尚未破裂,另壹方理解,應該再次做調解,做好工作。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裁定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會讓雙方長期痛苦,還會激化矛盾,所以要回到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調解離婚無效,應該判決離婚。無辜壹方提出離婚的,在調解和解無效的情況下,壹般應準予離婚。”需要註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今天的婚姻法,對於“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壹方面,考慮到壹些“情婦”對對方已婚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情婦”有時也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其責任是不合理的;另壹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的是婚姻雙方的義務,婚姻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婚姻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調解夫妻關系。《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該條內容只是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從侵害配偶權的角度追究“小三”的責任,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壹種可能的方式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出軌方為“小三”購買的常用貴重物品;買房等。這時候收回房子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有充分的證據:(1)有證據證明“小三”與其配偶有正當關系。(2)有證據證明“小三”占有的財產是配偶購買的或者歸配偶所有的。(3)該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後,要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感,這樣婚外情才不會滋生。在我國法律上,妻子起訴小三很難,如果因為小三的介入而導致離婚,也需要分清是非。如果婚姻確實已經破裂,那我們只能去離婚。離婚過程不是壹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孩子、婚姻財產等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