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何女士為壹家三口購買了重疾保險中的百萬附加醫療保險。在何女士提供的中國人壽保險合同中可以看到,何女士於2065438+2009年3月27日購買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中國人壽終身壽險、中國人壽加中國人壽提前給付重疾險和中國人壽E康悅百萬醫療險A。合同生效日期為2009年3月28日。
保險,說的復雜壹點,真的很復雜。為什麽?因為保險合同特別厚,裏面條款很多,保險也很簡單。為什麽?
只要妳身體健康,通過了相關手續,只要妳交了這份保險,下壹份保單就生效了。
我們大多數人在生活中怕麻煩,壹般會選擇第二種“簡單”的購買策略。聽了業務人員的解釋,我們交費買保險,很少仔細研究保單的原始合同。這是因為這種情況下,意想不到的問題經常發生。
買了這個保險沒人想用,但非常遺憾的是,2020年6月,何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據何女士介紹,丈夫突然不知什麽原因暈倒,導致頸椎骨折,隨後到沈陽的陸軍總醫院治療。治療費用約為1.5萬。
654.38+0.5萬對任何家庭來說都不是壹筆小數目。丈夫康復後,何女士拿著丈夫的保單來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正常理賠。
何女士本以為可以報銷這些費用,沒想到卻得到了壹個意外的消息。經過20天左右的等待,保險公司通知何女士,您的投保被拒。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何女士早在2019年6月就沒有告知丈夫已經住院。
何女士說,丈夫去年確實在醫院做了檢查和治療,但因為醫療費用達不到百萬醫保65438+10萬免賠額的報銷標準,所以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她認為沒有必要告知保險公司這壹情況。沒想到,這成了現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主要原因。
壹般來說,這種情況下還有壹個很重要的人,就是這個保單的銷售人員。銷售人員在銷售這份保單時,是否向何女士說明了這份醫療保險的保障責任,以及本案中這份百萬元的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的,對何女士的維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萬萬沒想到,何女士購買的保險銷售人員不是別人,竟是自己的兒子。
何女士說,因為兒子剛加入中國人壽不到壹個月,她原本打算買保險,她也想幫幫兒子。
但兒子雖然是業務員,但由於剛入職,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還沒有完全理解,於是兒子讓他的“師傅”給何女士介紹這些險種的內容。
是否需要告知保險公司有效期內的百萬醫療險,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何女士和兒子沒有找到相關條款。兒子回憶,公司沒有提到類似情況的培訓說明,“師傅”在介紹這款產品時也沒有提到這些內容。
隨後記者電話聯系了他兒子的師傅,詢問相關問題:
師傅:真的不知道拒絕賠償的具體原因是什麽。
記者:那我從哪裏可以得到明確的答案?還有妳當初推銷保險的時候有沒有告訴她,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身體出現問題,需要通知保險公司?
師傅:這個保險不是我賣給她的,是她兒子賣給她的。後續的保險服務不知道。
後來何女士說,她從今年6月底開始就壹直在向中國人壽官方客服反映情況,但到目前為止她也不完全明白為什麽被拒賠。何女士認為,我買之前身體健康,保險公司核保完之後才投保,所以後期生病了,不用跟保險公司說身體狀況。而且保險公司也沒人說以後有頭疼發燒或者住院就要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經收了我今年的保費。
當天下午,記者和何女士來到位於蘇家屯區鳳陽路40號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可惜公司負責人都去外地開會了,沒被接待。此時,何女士向記者提供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9月2日出具的《拒賠通知書》:
為什麽現在保險公司的銷售越來越難了?很多人調侃,有的保險公司怕意外,有的保險公司怕妳會讀書。當我們發現這個笑話成真的時候,就不會那麽可樂了。
我來簡單總結壹下本案的主要經過:
2065438+2009年3月,何女士為丈夫購買了中國人壽的“國壽祥瑞終身壽險”加“國壽附加祥瑞提前給付重疾險”和“國E康悅百萬醫療險A”。
2019至10,被保險人被診斷為強直性脊柱炎、骨質疏松癥、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但因治療費用未達到10000的免賠額,未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2020年6月,被保險人再次住院,花費654.38+0.5萬元。
5438年6月+2020年10月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百萬醫療保險責任)。因被保險人2065438年6月+2009年10月住院,不符合該險種第二年續保條件,合同終止(百萬醫療險),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住院費用,退回2020年已交保費。
通過以上案例,大家可能會認為這又是壹個“保險公司耍流氓”的案例。從何女士的經歷和維權經歷來看,確實存在“草率”、“投保介紹責任不清”、“二次醫保續保審核不清”等問題。但是,有時候不能只看媒體剪輯甚至單方面有劇本報道。妳必須知道作為壹個在社會上有影響力的人,
保險公司拒賠糾紛壹直是壹個帶有自身“拉客黑”性質的熱點話題,這自然是因為保險公司自身多年積累的“頑疾”,以及合同條款的“陷阱”和壹些管理問題,但也存在壹些社會不公,其中最可怕的是作為電視臺這樣有影響力的機構的“亂節奏”。我為什麽這麽說?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這份報告:
媒體從壹開始就犯了壹個外行指導內行的誤導性錯誤。其實這也是我們有些人會“認為”的保險誤區。這個認知就是:無論妳是否健康,只要妳通過了保險公司的“審核”,交了保險費,保險就生效了。既然合同生效,保險公司就沒有理由以有既往史、住院甚至妳在投保前買了什麽藥為由拒賠。
看到很多人對保險理賠糾紛的評論,表明了這樣壹個* * *觀點:既然保險公司在投保前沒有對投保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調查,就相當於承認了投保人的身體狀況,既然承保了保險,就應該履行對後期風險的賠付責任。對不起,我們認為的“常識”在保險這裏是壹個根本錯誤的認知。
在保險單的要求中,如果沒有觸發必要的“體檢”規則(比如要按照合同中“健康告知”的內容如實填寫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如果被保險人不誠信或者隱瞞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導致被保險人的不誠信證據在後期被保險公司調查,那麽拒賠的後果自然由被保險人承擔。
這裏還有很多人會說,那妳的保險公司應該先調查壹下,再決定是否承保。這是荒謬的,原因有三:
第壹,保險行業本身有成熟的保險流程體系,會根據健康告知的內容觸發不同的應對機制。比如有些情況下,未來風險不明確會提供體檢服務;有的條件不太好,核保結果會增加、延期或免責;從保險公司的經驗來看,未來理賠風險高的情況下會直接拒保。
第二,合同的簽訂本來就要求被保險人誠實守信。妳玩心眼,遵守保險公司的投保要求規則,卻讓保險公司直接調查妳?調查沒有問題,保險公司應該多賠調查費用;如果調查出了問題,保費不但收不到,還會倒貼;即使以後保險公司可以這樣控制核保方式,產生的費用也壹定會體現在保費上,所以以後保費肯定會更貴,多出來的費用肯定會轉嫁到健康人身上。妳覺得這合理嗎?
第三,保險公司的保險規則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遵守遊戲規則,就算了。如果要打破遊戲規則,是不是有點不合理?
這篇報道之所以有點“外行指導內行”的嫌疑,是因為保險公司的保險規範要求有誤。保險公司的核保屬於發生意外時“追查”的制度,並不代表保險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就壹定有效。保單有效的前提是客戶確實履行了“誠實守信”的義務。如果有任何隱瞞和欺騙,
這份報告欠缺的是,客戶在出險時拒絕賠付,而只是“抱怨”保險公司的不作為,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客戶有“帶病投保”的事實,最後如何成為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機構?所以我覺得有點不合適,然後我會提出進壹步的質疑。
報道介紹,何女士此次拒賠的重點,其實是詢問“百萬醫療險第二年續保期間,被保險人身體先發生變化,是否會影響保險公司履行後期賠付義務的責任”。但這裏要註意的是,賀女士丈夫之前住院的診斷書所描述的疾病類型很有問題。
何女士的丈夫於2019年6月住院,診斷為強直性脊柱炎、骨質疏松、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稍微有點生活經驗的人都應該知道,這四種病都不是短期內可以形成的。
何女士為丈夫投保,但在2065438+2009年3月,她是否在購買保險前就有相關疾病,還是只是“站起來”從未去醫院治療?我們不知道何女士是否如實填寫了健康告知。但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的“大數據”理賠經驗,以及這些疾病發生的原因和時間,自然有理由懷疑何女士涉嫌為丈夫“投保疾病”,但媒體並沒有說保險公司是否有確鑿的調查證據。我們不知道。這裏我只是提供壹個假設。
即使保險公司有懷疑,但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以此理由拒賠顯然是站不住腳的。那麽我們假設何女士的丈夫確實符合投保時的健康告知,然後我們再來看看這份百萬醫療險的相關續保要求。
何女士的丈夫申請重疾理賠,可見其所患疾病不符合重疾的理賠條件。但既然產生了1.5萬的治療費用,超出了1.5萬的賠償條件,正常情況下申請報銷百萬醫保是理所當然的,這也是為什麽我要強調購買商業保險壹定要以重疾保險+百萬醫保為前提。然而,
報道中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中國人壽E康悅百萬醫療險A”第二年續保期間,因被保險人身體發生變化,保險公司能否單獨解除合同。
很多保險客戶壹直很關心百萬醫療險的續保問題。他們害怕在續保期間,健康發生變化,保險公司不再承保,導致沒有醫保保障。
而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如E康悅百萬醫療險A”在推出時號稱是“超級社保”。它的續約條款呢?
根據本合同第三條,保險期限和續保的具體條款如下:
這個內容真的很專業,也挺避重就輕的。我翻譯成中文是這樣的:這百萬元的醫療保險,在時間上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首保,有效期壹年。第壹年出險的,給予賠償,解除合同;第二次續保時,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不能發生變化(包括住院、體檢異常、醫保卡買藥)並繳納保費。之後,保險公司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變化而拒絕投保人的續保申請,直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簡單來說,前兩年不能出險或身體有可察覺的變化,否則不能續保。
因此,何女士丈夫拒賠的根本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何女士丈夫不符合二次續保需要保險公司審核批準的條件。那麽問題來了。如果這個條款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可能是對的,因為兩個條件中有壹個不滿足,但是保險公司審核同意的時間點是怎樣的?按照我們普通人的理解,應該是在收取第二筆保險費之前。沒有明確說明我們的客戶是否需要告知保險公司他們的身體變化,或者保險公司是否獨立檢查我們客戶的身體狀況;站在客戶的角度,既然收取了二次保費,就應該假設已經同意了保險公司的審核,自然要履行繼續保障的責任。
這裏面有很大的歧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出具的,那麽因合同條款存在爭議或解釋不清而導致的後果,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那麽我覺得保險公司這次直接拒賠顯然是不合理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按照約定向何女士的丈夫支付住院相關費用,然後解除合同,不再提供續簽。
事實上,這種類似於何女士“中國人壽E康悅百萬醫療險A”的情況在業內並不是個例。部分購買該保險的客戶,在第壹年保險理賠後不能續保;也有像何女士這樣的案例,第壹年不符合理賠條件,但確實入住了醫院,或者第二年被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慢性病,被保險公司拒保。
不僅中國人壽的e-康威百萬醫療險有這樣的續保“陷阱”,友邦保險的智選康威醫療、新華人壽的漸康華貴、泰康人壽的健康尊享等都有第二年續保的要求,但我們消費者並不能完全知道裏面的“坑”,所以壹個角色就顯得尤為重要——保險業務員。
保險保障的內容再美好,也壹定有不利於我們消費者權益的地方。但是保險合同專業性很強,條款繁多且晦澀難懂,自己去看合同顯然不現實。此時,銷售人員是否對我們購買的保險進行了充分、必要的說明和提示,直接決定了我們的保險使用安全,以及如何維權在解決糾紛中的重要性。
壹個有經驗的保險代理人,對客戶負責,壹定會對保險合同中對我們消費者不利的部分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讓我們的消費者了解對我們不利的因素。比如案例中,如果保險代理人在何女士購買前後說明,無論是重疾險還是百萬醫療險,前兩年盡量不要出門或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或者前兩年會對我們消費者造成什麽不良影響,那我們自己就多關註壹下。
如果保險代理人沒有對我們合同中不利於我們消費者的條款進行充分的說明和提示,那麽保險代理人自然要對由此引發的理賠糾紛承擔“主要責任”。如果保險代理人負擔不起或者已經離職,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但此類糾紛通常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代理人獲取的相關證據是維權成功的決定性關鍵。
可惜何女士的保險代理人是自己的兒子。雖然何女士的兒子強調,是他的“師傅”向何女士介紹了保險的內容,但何女士的兒子畢竟是銷售中獲利最大的銷售人員,自然要對保險合同解釋不全承擔“主要責任”。自保部分如果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很難維護自己的利益。畢竟自己家人賣的保險不會是故意“主觀”的,被自己人“坑”了也很難讓別人“負責”。
所以,很多保險公司其實是以“增員”的方式,打著招聘保險代理人的名義來招聘“客戶”,也有人急於“為自己賣保險”,通過買保險來省錢。
但是,保險是壹個非常專業的行業,並不是壹個簡單的認為妳“看懂”合同就可以做到的行業。何女士的兒子不會“傷害”家人,相信他也能理解合同條款,但為什麽還是會出現這種情況?這說明從事保險工作,除了專業性,還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經驗。壹個沒有經歷過很多理賠案例的業務員,很難發現這些條款會對實際情況產生多大的影響。妳說妳連自己家的說法都不能理解。妳怎麽能相信他能服務好客戶?
首先,通過以上描述,何女士最終能否得到理賠,取決於條件是什麽前提。
如果保險公司查出何女士的丈夫有相關的既往病史或異常醫學檢查甚至是醫保卡在投保前購買了相關藥物的證據,那麽不言而喻,肯定是退還已交保費,拒賠。
如果何女士沒有“疾病保險”,遇到這種合同條款不明確導致的理賠糾紛,壹定要看誰負責。如果銷售人員不是何女士的兒子,只要有證據證明銷售人員沒有告知何女士相關不利條款,就可以通過協商、投訴、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最好的結果應該是保險公司賠付住院費用,解除百萬醫保合同,不再提供續保服務。
但是,銷售人員是何女士的兒子就另當別論了,因為銷售人員和客戶的利益是壹致的。誰能保證是不是同壹個家族討論出來的?但是,即便如此,他們仍然可以投訴維權,因為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了第二年的保費,視為保險公司已經同意了客戶的續保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和保險公司協商顯然是沒有用的。只能通過銀監會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險公司收取第二年保費為由,讓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的結果是,何女士肯定能拿到理賠,但是不可能續保百萬醫保。
我壹直強調,購買商業保險壹定要選擇重疾險和百萬醫療險的組合,這樣可以保證壹旦保險達不到重大疾病理賠標準,額外的百萬醫療險至少可以承擔大部分高額治療費用。但是,百萬元醫保也不是沒有“坑”。例如,該案中,何女士購買的百萬元醫療保險繼續存放在“二次審核”中。
事實上,很多可以單獨購買的百萬醫療保險,基本不存在“二次審核”的問題。不清楚為什麽中國人壽還有這種幾百萬的醫療險作為“主”配套保險。
保險合同確實條款復雜,內容多。如果我們不重視它們,很可能會損害我們消費者的利益。妳認為中國人壽品牌不夠大嗎?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只能說,產品本身誰也改變不了,但作為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要充分說明對自己不利的條款;作為消費者,我們還需要知道,我們不僅要知道購買合同是關於什麽的,還要知道什麽是對我們不利的,或對我們不利的。
保險不同於其他商品。如果出了大問題,不要用別的代替,但是保險不壹樣,尤其是幾百萬的醫保。身體變了,不交醫保已經夠讓人擔心的了。如果不提供續保服務,以後還要承擔住院費用的風險,我們誰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目前妳還不能保證遇到壹個對自己負責的代理商,所以更多時候,我們消費者需要有“識別”自己的能力,抓住產品的核心缺陷,在健康的時候多做比較和咨詢,不要怕麻煩,以免給自己留下“後患”,那就真的晚了。
大學生團員個人總結300字1
轉眼間,我已經大學壹個學期了。壹個學期不長,但我有很多感觸。
我深感作為壹名* * *共青團員,作為中國* * *產黨的後備軍,我們應該緊跟黨員,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覺悟,提高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嚴格要求自己,通過各方面的學習不斷提升自己。
緊緊圍繞黨的執政實踐,深刻認識黨的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