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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責任險的內容是什麽?

學校責任保險是壹種保險的名稱。它是壹種以學校為被保險人,因學校過失造成的事故和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學校也是受益人的責任保險。

編輯這壹段的意思。

學生自我安全防護能力有限,安全隱患難以根除,特別是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給教育教學安全帶來了潛在威脅。學校和學生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開展學校責任保險對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意外事件,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本段中的被保險對象

所有具有合法資格的教育機構,包括中小學、幼兒園和高等院校,都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編輯這段保險責任

學生在校活動或學校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在校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班、課間練習、課外活動、春遊等。),因學校非主觀過失造成註冊學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直接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壹)在校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2)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下簡稱“訴訟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還應負責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註冊學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責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施救費用”)。

編輯本段以免除責任

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壹)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盜竊、搶劫和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4)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和其他放射性汙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

(六)註冊學生自傷自殺,被保險人及其從業人員教育管理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8)註冊學生本身具有特殊體質,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9)註冊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不延誤治療;

(10)被保險人員工的非職務行為;

(十壹)被保險人明知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2、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丟失、損壞;

(二)金銀、珠寶、首飾、文物、軟件、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單據、有價證券、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難以估價的財產的滅失或者毀損;

(3)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除外;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六)精神損害賠償;

(7)間接損失;

(8)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額或按照免賠額率計算的免賠額。

3.不在本保險範圍內的其他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在本段中編輯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保險費:每人每年5元人民幣;

保險金額:每人每年人身傷害賠償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

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

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補償限額為450萬元。

編輯本段中的其他說明。

1.保險費按照誰辦學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公辦學校可以由學校預算內外資金統籌解決,也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向政府申請專項資金解決,也可以通過擠壓學校壹點,社會各界捐助壹點,從勤工儉學收入中多渠道多方式拿出壹點來解決。私立學校自行解決。無論什麽形式,都是絕對不允許向學生收費的。

2.以上內容因地區、保險公司等方面的差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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